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斌 鹏·法律合同【2015】第01号
斌鹏律师事务所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街169号
电 话: 0411-39515930 130 5050 0633
邮政编码: 116037 e-mail: sbn0633 @163.com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电话:
乙方: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街169号
电话: 0411-39515930 130 5050 0633
鉴于: 因涉嫌 ,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 托
乙方接受委托,指派宋伯南律师提供以下阶段法律帮助及辩护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审查起诉阶段提供辩护;
□法院一审阶段提供辩护;
□法院二审阶段提供辩护。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
真实全面的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办案费用。
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完成以下阶段工作:
侦查阶段:
1、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当事人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2、对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为进行控告;
3、当事人被逮捕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检察院起诉阶段:
1、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当事人,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帮助。
法院一审阶段:
1、查阅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当事人,了解其本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二审阶段:
1、查阅本案一审的相关卷宗材料;
2、会见当事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按照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规定,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三条 律师费用
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
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签订合同时支付。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律师不得向甲方收取除律师费和办案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并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乙方收取甲方费用,须向甲方出具收取凭证(甲方同意全部付清律师费办案费用,案件审理终结后180日内乙方出具凭证)。
第四条 办案费用
办案费用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鉴定费 元人民币;□交通费 元人民币;
□通讯费 元人民币;□卷宗复印费 元人民币;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四区检察院复印卷宗费用1元/张)
第五条 特别约定
1、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律师费全额退还甲方;
2、甲方无故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
3、经律师的工作使本案提前终结或办理了(取保候审、不予起诉),视为乙方已完成甲方所委托的工作,甲方同意乙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用不需退还,应交而未交律师费用应予缴纳;
4、如开庭时,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甲方同意律师费用不需退还;
5、如经办律师因‘撞庭’(同一时间内有多个案件开庭)或身体原因,导致无法出庭辩护;甲方同意乙方指派或另行安排其他律师(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出庭辩护,并同意律师费用不需退还;
6、上述条款乙方已向甲方详细阐明,甲方理解上述条款的含义及后果。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2015年 月 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对本合同已认真阅读,不理解的条款已向乙方咨询,现已明确合同内容及签约的后果。
甲方: 乙方: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代表:
2015年 月 日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