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某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辩护人补充的观点是:邓某某某某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为:
法律规定自首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组成。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否属于主动投案呢,辩护人认为,属于!
实践中,传唤到案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侦查机关电话传唤(简称电传)或类似的传口信、发短信等方式传唤;第二层次,侦查机关当面口头传唤(简称口传);第三层次,侦查机关持书面传唤证传唤(简称书传)。
关于第一层次电话传唤,最高法院观点:犯罪嫌疑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
而‘书传’情况下能否认定行为人系“主动投案”?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规定: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主动投案。
本案,公安机关在2017年1月10日,抓捕了大量人员,但是基于本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特点,犯罪主体是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一般参与传销人员不构成犯罪。
为此,公安机关对抓捕的所有传销人员,需要进行排查询问,以区分组织领导者和一般参与人员。
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邓某某某某主动交代自己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确保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她的行为,完全符合主动投案的法律规定,加上砸供述中如实供述的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7年7月28日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邓某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邓某某某某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三、被告人邓某某某某承担的管理、协调职责,系从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邓某某某某虽担任寝室长,但系高层安排,非自己主动请缨,积极从事。
寝室长仅为虚名、挂名而已,并无实权。在这短暂期间,邓某某某某每天从事的工作仅为上传下达。高层有什么决定、指示或要求,其反馈给下面,作用类似于传话筒性质,其自身并无对寝室内人员能力管理方面的决定权,也没因此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
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邓某某某某担任寝室长时间较短,仅2个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四、被告人邓某某某某主观恶性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邓某某某某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邀约参与进来,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报着骗钱的目的加入。
进入香港启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邓某某某某没有积极发展下线,自己也仅仅是卖了3个人几套产品。
而且,被告人邓某某某某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主观恶性较小。
五、被告人邓某某某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侦查卷‘抓捕经过’写明,邓某某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自首的法律精神。
六、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初次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从犯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8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7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