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陈某帆绑架罪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6年7月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执业18年 诚信敬业

             

《陈某帆绑架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帆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绑架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被告人陈某帆犯罪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

3、被告人陈某帆应认定为从犯;

4、依据案例检索,对被告人陈某帆建议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5、好的判决书从来没有超越常情和常理,而是彰显人性的温暖。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陈某帆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帆在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讯问中,对整个犯罪过程一直能主动、详细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一直稳定;。

在今天庭审中,同样对其应承担的罪责不推脱,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帆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帆犯罪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绑架罪刑罚层次少,起刑点高,不能完全适应处理情况复杂案件的司法状况,《刑法修正案(七)(九)》对绑架罪法定刑进行了修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帆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理由为:

1)本案绑架手段的暴力程度尚不严重

采用暴力手段控制他人是绑架犯罪的主要特征,绑架犯罪分子为非法获得钱财,往往在作案时不择手段,不少在绑架过程中即致人伤亡。故绑架时的暴力程度,是确认情节轻重首先需要考虑的内容。本案中陈某帆本人并未亲自参与绑架实行行为,没有亲自采用任何捆绑、殴打等暴力行为,所以,应认定被告人陈某帆没有介入绑架的暴力行为。

(2)被害人潘圳并没有受到明显的伤害

绑架人质后,被告人如何对待被害人,这是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绑架以后未加害被害人,可以得到较轻处罚,否则就要重判,致人死亡或杀害被害人的,法律还规定为适用绝对刑——死刑。这既是宽严相济在立法上的体现,也是一种导向。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被绑架人受到轻伤及以上的人身损害,才认定为后果严重。而本案被害人潘圳所受到的轻微伤,在法律上应认定(2)没有受到明显的伤害。

3)被告人陈某帆没有拿到赎金

绑架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以此勒索钱财,故被告人有无拿到赎金,同样是认定绑架罪情节是否较轻的重要情节。因为财产权利是绑架罪的双重客体之一,绑架人只要侵犯了其中的客体之一,拿到了赎金,就不能认定绑架罪情节较轻。本案由于被害人潘圳逃脱,导致三被告人在绑架失败后,各自散去,没有取得赎金。

4)绑架对象不具备特殊性

绑架罪侵害对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绑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以老人、儿童作为绑架对象,与一般的绑架罪相比,其情节就显得更为恶劣,社会危害也就更大。因为老幼在社会观念中属于弱势群体,将这些人员作为绑架对象,不仅更有可能造成被绑架人伤亡,而且严重背离社会伦理道德,更应遭受谴责。此外,被绑架人特定的社会身份也会影响到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以外国使节、国际友人或者社会知名人士等作为绑架对象,社会影响就会更加恶劣,危害性也就更大。而本案的被害人潘圳,均不属于上述特殊人群。

5)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发生地点在封闭小区内一隅,没有任何目击证人。也就是除对潘圳本人造成损害后果之外,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尚未发生严重后果,并结合被告人陈某帆主观恶性不深,未参与绑架实行行为,未索取到赎金等一般等情况,可认定被告人陈某帆绑架犯罪情节较轻。

四、被告人陈某帆应当认定为从犯,因为没有实施绑架犯罪实行行为,可以减少基准刑40%

1)被告人陈某帆没有实施绑架犯罪实行行为

载于《法学》2016年第4期张明楷论述《绑架罪基本问题》,提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

认为所谓单一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认为所谓复合行为,是指除上述行为之外,还必须向第三者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

结合本案,被告人陈某帆没有直接参与使用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潘圳的犯罪行为;亦因绑架未遂而没有机会向被害人家属提出赎金要求。

所以,无论绑架犯罪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被告人陈某帆均没有实施绑架犯罪实行行为。


(2)犯意的提起

本案的犯意提起,系被告人相明杰和另案处理的蔡旭东,在网络上共同商议,并由相明杰提议具体方案。“我提议,我们决定在庄河绑架老板,一人分100万就行(侦2卷78页-相明杰供述)”


(3)作案工具的准备

   本案的作案工具汽车,系被告人相明杰提供。具体商议地点庄河市新东方小区6号楼4单元701室也是由被告人相明杰租赁提供。

(4)具体犯罪方式的操纵者和发起者

    具体实施绑架被害人潘圳的方式是,被告人彭永军下车绑架被害人,相明杰负责望风、陈某帆负责接应。并且以相明杰摸头作为绑架开始的暗号。

在这里,被告人相明杰属于具体犯罪方式的操纵者和发起者,被告人彭永军属于具体犯罪方式的实行者,而陈某帆仅仅作为一个绑架成功后的接应人,作用明显低于本案其他两名被告人相明杰和彭永军。


而本案被告人陈某帆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1)被另案处理的蔡旭东劝诱纠集而被动参与绑架犯罪;

2)在实行绑架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属于可有可无的接应;

3)没有实行绑架犯罪中一些关键行为,如绑架、勒索等实质行为。

五、被告人陈某帆犯罪未遂,综合考虑本案中陈某帆的实施程度和危害大小的参与度,建议比照既遂犯罪减少基准刑40%;

 

六、依据案例检索,对被告人陈某帆建议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案 告》

检索命题:绑架罪未遂的量刑、情节较轻认定

检索工具: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结论:

1、判处被告人吴明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案号: 2015)穗中法刑益中字第28号)

2、 (2014)温乐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

3、(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书

4、刑事案件指导案例(程乃伟绑架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帆刚满19岁,虽然不是未成年人,但稚气未脱,被蔡旭东劝诱纠集而被动参与绑架犯罪,未参与绑架实行行为,且未遂;没有前科,是初次犯罪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案发前,陈某帆刚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9月1日,他就将步入高等学府求学深造。但是,由于自己的一时糊涂,今天站在了这里。庭下的父母天天以泪洗面。

一份好的判决书,从来没有超越常情和常理,而是彰显人性的温暖。希望法庭根据本案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区间,能否为他的前途和的父母考虑下,在下限对其定罪量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2018年4月10日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