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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6年6月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执业18年 诚信敬业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

2、 被害人王秀雨案发后办理的残疾证不能证明案发时他属于残疾人;

3、 本案关键证人李学民和宫井龙是否存在存疑;

4、 智力残疾的被害人王秀雨的陈述不具有合法性。

 

一、 被告人张某某用棒球棒击打王秀雨事实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某某做了一次询问笔录和六次讯问笔录,他都没有承认用棒球棒击打王秀雨,只是为了防止王秀雨伤害到他,使用棒球棒吓唬过程中,王秀雨主动用左手从下往上抓了球棒。

而被害人王秀雨的陈述自相矛盾,虚假成分居多,并且他的智力有残疾,他的供述合法性是存疑的。

二、本案关键证人李学民和宫井龙是否存在存疑

经过辩护人庭前申请,主审法官电话联络证人出庭质证:宫井龙手机停机,李学民无法联系。那么这两位证人是否存在?本案连基本的人口信息查询的证据都没有的前提下,证人是否存在都是有疑问的!

李学民和宫井龙电话号码是公安机关卷宗记载)

姑且不论证人是否存在,本案公安机关没有提供证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口中的打人者是否是被告人张某某,这一点都无法查清。

 

三、被害人王秀雨案发后办理的残疾证不能证明案发时他属于残疾人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10月10日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无效证件,不具有合法性。

 

2008年5月28日,中国‘残联’以残联发〔2008〕10号“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规定:

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代理人到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联合会调查,工作人员(邱新岩、电话0411-82665851)证实,在大连市残疾人信息库中,无王秀雨。

 

而合法的残疾人证件特征为:

1、 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2、 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3、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必须经过县级残联指定的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认定残疾人。

王秀雨提供的残疾人证件与现行合法的证件外观、字体、编号都不相同,他也没有经过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

在法律上,王秀雨不属于残疾人。

 

 

                                   代理人:

 

                               2014年11月17日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张某某是否用棒球棒击打王秀雨以及王秀雨的伤情是否是由棒球棒击打所造成的。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两点。

二、 被告人张某某用棒球棒击打王秀雨事实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某某是否用棒球棒击打王秀雨的事实,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秀雨的陈述以及三位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分析上述证据:

(1)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做了一次询问笔录和六次讯问笔录,他都没有承认用棒球棒击打王秀雨,只是为了防止王秀雨伤害到他,使用棒球棒吓唬过程中,王秀雨主动用左手从下往上抓了球棒。

(2) 被害人王秀雨的陈述自相矛盾,虚假成分居多

在其第一次报案时称‘自己不小心闪了一下,身体碰到申请人的车辆,后引发争执’。

而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称‘自己用手拍打车辆,后引发争执’。

在事情的起因上,王秀雨前后陈述矛盾,其品质值得怀疑,其陈述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

(3) 本案的三名证人

3-1)崔百君没有目击案发过程,他的证言只能证明王秀雨到医院过程。

3-2)分析李学民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中最上面有一个证人电话‘李学民’,他在11月20日才做了第一次笔录,为何在8月20日的受案登记表上就会有他的电话?

而李学民证言对身高(180-175)描述,与被害人王秀雨陈述不符;

卷宗也并没有李学民对张某某的辨认笔录。他口中所说的打人者是否是张某某也无法印证。

3-3)宫井龙的证言,询问地点是中山区济南街,这个济南街到底是什么地方?公安机关如何找到他的还是他自己主动去的?为何在案发后2个月才去?这些询问笔录都是很含糊的。

其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通知证人接受询问,应当开具、出示《询问通知书》。侦查终结时,《询问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这些法律文书,公安机关都没有。

   另外,李学民和宫井龙都称呼王秀雨为‘老四’,也就是说和王秀雨认识,为何看到张某某用球棒打王秀雨,既不阻止,也不报案?这都不符合常理。

而证人的人口信息查询表也没有,这三位证人是否存在都无法查清。

最后,最基本的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都没有做,证人口中的打人者是否是被告人张某某,这一点都无法查清。

 

 二、本案存在的瑕疵

针对两名证人李学民和宫井龙,公安机关的询问方式都属于指证式询问,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

问:今天把你叫来了解王秀雨和张某某双方发生撕打,被害人胳膊受伤(崔百君22页)。这样的问话方式,已经是引导证人陈述案发经过,是违法的。

(1) 王秀远2013年12月30日询问笔录陈述(我弟我秀雨腿脚不方便,我也没找到他,我就来了。)既然没找到王秀雨,王秀远单独来了,为何笔录出现王秀雨签字?

(2) 报案方式自相矛盾

崔百君说自己电话报警,而受案登记表证明是报案方式为110指令,报案时间是8月20日17时39分,王秀雨打的110。

而起诉意见书及案件来源写明是王秀雨2013年8月20日22时13分报案,自相矛盾。

 

三、本案侦查机关没有查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说为了防止王秀雨伤害到他,使用棒球棒吓唬过程中,王秀雨主动用左手从下往上抓了球棒。而被害人王秀雨说是张某某击打造成骨折。两位证人证言与王秀雨相同。

似乎张某某无论辩解,都无济于事。

但是辩护人请法庭注意,两位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取证方式的违法性和证言不符合常理性。

另外,公安机关不仅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应当查清被告人罪轻和无罪的事实。按照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秀雨抓住棒球棒,公安机关为何没有对棒球棒进行指纹鉴定,看是否有指纹。如果有指纹,证明张某某所供述的属实,是王秀雨主动抓扯棒球棒,造成自己的骨折,被告人张某某就是无罪的。

作为法律人,我们都清楚证人证言这样的主观证据,它的真实性有时是根据证人的特殊性而多变的。

为了查明案情,辩护人庭前申请证人李学民和宫井龙出庭质证。但是,经过法院的通知,一位证人宫井龙手机停机,一位证人李学民无法联系。那么这两位证人是否存在?本案连基本的人口信息查询的证据都没有的前提下,证人是否存在都是有疑问的?

而案发后,在王秀雨第一时间报案后,公安机关为何不去调取录像这样的客观证据,完全可以真实还原当天的实际情况?为何公安机关舍近求远,事隔3个多月去寻找证人证言?

辩护人认为,由于证人证言存在瑕疵,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王秀雨的陈述是截然相反的,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故意伤害王秀雨的事实。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10月10日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无效证件,不具有合法性。

 

2008年5月28日,中国‘残联’以残联发〔2008〕10号“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规定:

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代理人到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联合会调查,工作人员(邱新岩、电话0411-82665851)证实,在大连市残疾人信息库中,无王秀雨。

 

而合法的残疾人证件特征为:

4、 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5、 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6、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必须经过县级残联指定的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认定残疾人。

王秀雨提供的残疾人证件与现行合法的证件外观、字体、编号都不相同,他也没有经过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

在法律上,王秀雨不属于残疾人。

 

 

                                   代理人:

 

                               2014年11月17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残联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六、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七、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统一研发,免费发放。

 

八、核发和管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培训、医生培训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十、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由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印制(联系方式见附件6),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订购。为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保证残疾人证的通用性,坚决杜绝各地私自印制采购。

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18位公民身份证号(如身份证为15位,以户口本人更正的18位身份证为准,如户口本上也无标注,请其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其18位身份证号码证明)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51040219710110013x 4 3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五、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六、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七、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所辖区、市(县)残闻负责填发残疾人证。

  八、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九、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十一、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二、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十三、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十四、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十五、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十六、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十七、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十八、各地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

  十九、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负责解释。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六、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七、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统一研发,免费发放。

  八、核发和管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培训、医生培训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十、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由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印制(联系方式见附件6),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订购。为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保证残疾人证的通用性,坚决杜绝各地私自印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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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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