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李某等故意伤害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刑终174号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被害人李某3。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害人李某4。
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宫文文,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2022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诉讼代理人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庆和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辽0212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高庆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李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李某以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李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孙某、李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人高庆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李某丧葬费四万六千一百三十四元”和第四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成富
审 判 员 徐静华
审 判 员 杨鹏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白亚男
书 记 员 孙燕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