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姜某某在股东账号ga8888下开设代理账号cha0003发展会员接受投注,
姜某某使用代理账号cha0003发展会员。还使用自己的代理账号发展会员从中抽水获利。
担任网站代理发展会员接受投注,抽取水钱的事实。
被告人丁国震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丁国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坦白,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丁国震在整个赌博网络中只是充当一个代理,接受参与赌博人投注,然后按照网站的要求进行返利和结算,参赌人员输掉的赌资绝大部分归网站设立人所有。虽然网站真正的营利人还未到案,但现有证据已可以证明丁国震在整个网络中只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减轻处罚;3、丁国震到案后积极、主动全部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发现;4、通过丁国震参与赌博的人数不多,社会危害较小,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关于犯罪数额方面,投注总金额和有效投注金额并非金钱的实际交付,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投注和有效投注是否作为赌资认定,也只是可以认定为赌资并不是应当认定为赌资,建议法庭根据本案情况以实际交接的赌资数额来认定赌资;
代理账号、会员账号
共投注人民币2164813元,其中有效金额1813944元。
司法解释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扩大解释,因为典型的收取佣金的代理与一般语义上的“开设”具有本质区别,代理对于赌博网站的运营一不投入、二不维护、三不负担盈亏,而之所以将代理行为解释为开设赌场,是因为要实现网络赌博的正常运营,就必不可少一批将赌博网站与散落在各地的参赌会员联系起来的代理角色,实现赌博资讯与赌博资金的流转。代理行为的违法性本质也正在于实现了这种联系。显然,自己代理自己投注的行为没有实现赌博网站与他人之间的联系。
在法院部分判决中,将共同犯罪中的下级代理认定为从犯,本文认为不妥。由于司法解释将“代理”这种事实上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法律拟制为开设赌场罪,故无论哪一层级的赌博网站代理,只要有接受投注的行为,就应获得同样的对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或均不认定从犯而直接构成开设赌场罪,或均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从犯。如果对于单独抓获的代理不认定从犯,而对层级关系明确的多人在案的下级代理认定从犯则存在着逻辑混乱。
如何理解《意见》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核心观点:《意见》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应作系统、协调、谨慎的解释,“赌资数额累计”应理解为实际投入的赌资。
无论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都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实际投入的赌资,即所有参赌人事实上拿出的赌资之和;二是每一次投入具体赌博项目的资金累计相加。
上述两种对于“赌资数额累计”的解释均没有超出其正常语义,因实际投入赌资固然容易理解,而每一次投入具体赌博项目的资金当然均可称为赌资,其相加成为“赌资数额累计”也并无不妥。受制于证据特点,实体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与网络赌博所显示的赌资数额累计是存在区别的。
实体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中赌资的确定通常以案发时当场扣押的赌资计算,至于赌资被反复投入到赌博项目中的累积投注金额难以被证明。
网络赌博中赌资的确定通常由远程勘验或电脑鉴定证明,而其只能显示一段时间内每一次下注额的简单相加,实际投入的赌资则难以通过上述电子证据证明。举例说明,每次下注一万,先赢后输如此往复100次,则参赌人不赔不赚还剩1万,实际投入赌资也仅有1万,但接受投注金额已显示为100万。
综上,虽然在赌博网站代理型开设赌场罪中,代理接受投注的金额通常有最为清晰的证据显示,但通过历史的考察以往的司法审判实践、横向的考察其他情节严重的规定、相关罪名入罪标准的规定,将“赌资数额累计”理解为实际投入的赌资更为合适,更能准确的通过“赌资”这一事实反映其情节严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