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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绑架罪二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6年4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执业18年 诚信敬业

             

《陈某某绑架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绑架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上诉人二审期间,愿意缴纳罚金,希望从轻处罚;

2、一审判决没有认定陈某某为从犯,系事实认定错误;

3、上诉人与彭永军、相明杰刑罚一样,显失公正。

一:依据 《大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一审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上诉期届满前提出认罪认罚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在上诉期限内没有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二审阶段不再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二审期间委托的,或二审期间更换辩护人后决定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参照一审认罪认罚程序办理。

   上诉人陈某某愿意缴纳罚金,希望二审从轻处罚。

二、一审没有区分陈某某和彭永军、相明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1)上诉陈某某没有实施绑架犯罪实行行为

(2)犯意的提起

本案的犯意提起,系相明杰和另案处理的蔡旭东,在网络上共同商议,并由相明杰提议具体方案。“我提议,我们决定在庄河绑架老板,一人分100万就行(侦2卷78页-相明杰供述)”

(3)作案工具的准备

   本案的作案工具汽车,系相明杰提供。具体商议地点庄河市新东方小区6号楼4单元701室也是由相明杰租赁提供。

(4)具体犯罪方式的操纵者和发起者

    具体实施绑架被害人潘圳的方式是,彭永军下车绑架被害人,相明杰负责望风、陈某某负责接应。并且以相明杰摸头作为绑架开始的暗号。

在这里,相明杰属于具体犯罪方式的操纵者和发起者,彭永军属于具体犯罪方式的实行者,而陈某某仅仅作为一个绑架成功后的接应人,作用明显低于本案相明杰和彭永军。

而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1)被另案处理的蔡旭东劝诱纠集而被动参与绑架犯罪;

2)在实行绑架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属于可有可无的接应;

3)没有实行绑架犯罪中一些关键行为,如绑架、勒索等实质行为。

一审判决没有区分主从犯,甚至没有根据陈某某、相明杰、彭永军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量刑一样,对陈某某显失公平。

 

0案发前,陈某某刚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9月1日,他就将步入高等学府求学深造。但是,由于自己的一时糊涂,要到监狱改造。一份好的判决书,从来没有超越常情和常理,而是彰显人性的温暖。希望法庭根据本案和上诉人的实际情况,给他减刑6个月也好。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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