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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123发布时间:2026年4月3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执业18年 诚信敬业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6月1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6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30元。现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其身体原因大连市看守所暂不收押,2014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15年3月12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彤、刘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郭某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青春二巷8号1-2的家中查获白色晶体38包。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共19.1克。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郭某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青春二巷8号1-2的家中查获白色晶体38包。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共19.1克。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毒品照片,尿检报告,鉴定报告,告知笔录,证人郑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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