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某某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被告人存在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于某某给孙洪军的款额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该电话答复虽是最高人法院研究室于1991年4月23日针对申付强诈骗个案作出,但答复所确定的计算诈骗犯罪数额的原则和精神与后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矛盾和冲突,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指导作用。
电话答复中所指的“案发”时间一般可理解为案件发生或者被发现的时间,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说明案件既已被被害人发现,也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故在本案中应当以孙洪军报案时间为案发时间,他在报案前追回的款项应当扣除,不计算为诈骗犯罪数额。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8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