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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执业18年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第7,8,9届委员,办理180余件刑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


杨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本案系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3、 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一、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应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应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

2019年4月16日12时30分,郑强到南关岭派出所,要求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杨某某。

而具体的抓捕方式,就是郑强假意购买毒品,向被告人杨某某提出购毒要约及数量(2克),并预先将毒资作以标志;

而在交易现场,公安机关事先埋伏并对交易流程录像取证。

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从轻处罚。

 

三、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发时,在‘九匹马’广场,被告人杨某某在收取郑强支付的购毒款人民币1500元后,还未来得及将毒品交付给郑强时,公安机关即实行抓捕,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从身上掉落脚下的毒品也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已杨某某着手实施了犯罪,案涉毒品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四、量刑意见

1)基于杨某某贩卖数量为1.48克,在1克基础上,基准刑为6个月。

2)增加的刑期为1.5个月

基于杨某某贩卖数量为1.48克,在1克基础上,增加了0.48.

依据增加1克毒品,增加3个月刑期的规定。辩护人建议增加的刑期算为1.5个月。

3)毒品再犯、累犯情节,建议增加3个月。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即“侦查圈套”抓获,同时控制下交付毒品系犯罪未遂。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量刑时不予重复从重处罚。

在被告人杨某某缴纳罚金前提下,辩护人建议杨某某宣告刑为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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