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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刘有娣的宝马车内副驾驶

123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执业18年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第7,8,9届委员,办理180余件刑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

三年前的一天中午,广州“微商”刘有娣的宝马车内副驾驶座下,被现场查获一包净重一公斤的毒品。刘有娣坚称,是之前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朋友所遗留,自己毫不知情;而该名朋友,恰恰是案件的举报人。

 

刘有娣一审被判无罪后,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检察官经查明事实,“偶然”收集到的关键证据,最终促使刘有娣于本月中旬被二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广东首例无罪抗诉后二审直接改判无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件。

 

关键证据是什么,又是如何被“偶然”发现的?今年禁毒日前夕,记者采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揭开了谜底。

 

宝马车里藏毒品?

 

20151221日,冬至前一天,广州番禺。当天中午,做“微商”生意的33岁女子刘有娣“出事了”——她停在马路边的宝马车副驾驶座里被民警查获一包重一公斤的毒品。

 

一审庭审出示的证据显示,该案接报民警作证称,举报人周某案发前几天便向他举报说有贩毒人员,“我们一直通过微信、电话保持联络。当天中午12时许,我吃过午饭准备睡觉,她(即举报人周某)打电话给我,说她就在派出所附近,被举报者是名女子,在华海大厦旁的巷子里,一辆白色宝马车上。”

 

抓获经过显示:当天14时许,民警在派出所接到一女子举报称,在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附近的友利创意园后门对出路段,有一名女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小车停在路边,车上藏有毒品。并称她与该女子认识,怕其同伙打击报复,不能提供她的情况及做指认材料,后举报者未提供详细信息就离开。接报后,民警赶至相关路段查看,发现在该路段停着一辆白色宝马车,主驾驶位上有一名女子坐在车上玩手机不时四下张望。侦查员观察后发现该女子可疑,15时许,上前控制该女子,在该车上搜查到一包白色晶体。两名派出所辅警证实,该女子被抓获时没有反抗。

 

该女子就是刘有娣。被抓获后,她一直称,搜查到的毒品是之前坐在宝马车上副驾驶座的朋友周某放在车上的。而周某正是举报人。

 

接到举报的民警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周某此前因吸毒被该派出所抓过,“当时她以为要坐牢,但后来只关了15天就放出来了,她以为是我帮了她,就很感谢我,答应帮忙提供毒品犯罪线索”。

 

毒品究竟是谁的?

 

那么,这包毒品究竟是谁的?作为朋友的周某又为何要举报?

 

刘有娣说,当天中午,她和之前约好的朋友周某用微信联系,然后开车到一处公寓接上周某后,周某说她要到华海大厦去,自己就按她的指示走,后转入华海大厦和友利创意园后门的小路停车,周某说是要把燕窝拿上去给客户然后就拿钱下来给自己并叮嘱在车内等她回来,刘有娣称看着她下车进入华海大厦正门口,“这时见到她坐的副驾驶位踏脚位置有个白色塑料袋装着东西,我打开看,见到袋内有一个茶黄色茶叶袋,茶叶袋内又装着一包透明塑料袋,我见该透明塑料袋内装着一大袋白色晶体,看上去好像是冰糖,我就没有再理会,一直坐在车内等她,等了一段时间后公安人员将我控制,并对我的车进行检查,在副驾驶位检查出我见到的那包好像是食用冰糖的白色晶体。”

 

“我不吸毒,也没买过毒品。我在微信上卖燕窝。”刘有娣说,车上副驾驶位踏脚位置的一大包白色晶体“是周某放的,我不清楚是什么物品,以为是食用的冰糖。”

 

周某在证言中说,她在2015年前后认识刘有娣。“我举报她时我还在吸毒,案发前她让我帮她卖掉两斤冰毒,但我不知道她为什么找我。这次的毒品准备卖给华海大厦一个客户,这个客户曾和刘有娣交易过一次,也是我介绍的”。而在后来的庭审中,周某则改变了说法,称这个客户是虚构的,根本不存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举报人周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刘有娣贩卖毒品,但公安机关在案发一年后向关键证人周某取证,其证言中对于被告人刘有娣向谁贩卖毒品、贩卖多少毒品及其是否共同乘坐刘有娣车辆前往案发地的陈述,前后不一,且无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其在出庭作证时亦当庭否认有毒品买家的存在。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在刘有娣车上发现了毒品,但刘有娣供称该毒品所在位置是证人周某下车前所坐的副驾驶位,被告人就此提出该毒品是由周某携带上车,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刘有娣提出毒品归周某所有的辩解。本案据以认定刘有娣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0182月,刘有娣被一审判决无罪。

 

“偶然”发现新证据

 

一审判决作出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刘有娣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刘有娣的无罪辩解不成立。另外,取证瑕疵并未切断证据链条,不能成为刘有娣无罪的判决理由。

 

20185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鉴于案情重大,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了三级高级检察官何雄伟直接承办此案。何雄伟有着20多年公诉经历,是广东省检察机关首批公诉类检察专门型人才。

 

毒品是不是与刘有娣同车的人所留下?是否存在有人故意“设套”陷害刘有娣的可能?刘有娣被抓时没有反抗是否就证明其真的不知情?这些都是辩方所提到的案件存在“合理怀疑”的地方,二审检察员何伟雄需要面对并核查这些问题。

 

何雄伟认真审查了证据材料并到案发地听取了办案人员的意见。对被告人提到的行车路线、抓捕现场等关键地点,他驾车沿线体验,力求还原真实场景。针对案件中证据存在的问题,两次书面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公安机关完善、补充了证据。通过上述工作,2018731日,省检察院作出支持抗诉决定。

 

此时,一个“偶然”,让何雄伟发现了另一个有力的证据——

 

2019年年初,何雄伟在审查另一起死刑二审贩卖毒品案中,发现此案中的多名被告人明确指证了毒品上家,案卷材料中附有该上家的联系方式,尤其是材料中还附有相关视频资料及照片。经进一步了解,何雄伟得知该人长期生活在汕尾陆丰博美镇,经常变换手机号码,反侦查能力强。经过与侦查单位的多次沟通,利用技术分析系统进一步详细分析了在案电子数据,发现该毒品犯罪团伙案的上家与刘有娣贩卖毒品案的上家,竟然是同一个人,名叫陈某某,汕尾人。

 

公安机关经周密部署,今年315日下午,在汕尾抓获了两案共同毒品上家陈某某,在其身上现场查获了当年曾用于毒品资金往来的银行卡,在被扣押的手机上还恢复出当年与刘有娣存在毒品交易来往的微信等重要证据。

 

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毒品上家陈某某315日下午在异地落网,此时距二审法院之前已确定的第一次开庭时间321日不到一周时间。很多证据无法在短时间内收集、固定。

 

何雄伟权衡后,决定庭审依此前确定的日期照常进行,目的是为了迷惑刘有娣,不让其知悉上家落网情况,避免打草惊蛇,防止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在新证据已全部到位并依法固定的基础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对刘有娣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6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认定刘有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06克,构成贩卖毒品罪。终审判决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介绍,刘有娣的毒品上家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已于今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抗诉后补充的新证据及二审判决,有效回答了一审中影响定罪的‘毒品来源’及‘被告人是否存在被人栽赃陷害’这两大问题,并成功追诉一名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这是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促进案件办理和办案社会效果双提升的一次成功的实践。”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沈丙友说。

刑事诉讼法中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要求之一,具体而言就是对案件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的认识必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査证属实并在量上达到足以得出确定结论的程度。所以,没有足以得出确定的结论,同时存在其他可能性时,就不能认定存在相关的犯罪事实。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723刑初291

案情摘要

2016615日,被告人陈红在澧县电信局食堂向孟军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285克和甲基苯丙胺少许。2016622日下午,被告人陈红驾驶湘J7Y126号红旗牌小车经过津市市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从其小车及随身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0粒净重6.6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31克,麻古与冰毒混合物0.55克。红色小金属瓶装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净重0.38克。 关于本案的证据认定:被告人陈红在高速路口抓获时从其车内搜出10.9克甲基苯丙胺,有勘验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佐证,为其贩卖的毒品;公安机关于2016623日从其车内再次搜出的两包白色塑料袋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物品,被告人陈红对第二次搜查搜出的两包疑似毒品物品,当场予以否认,公安机关亦未对该二包毒品进行指纹鉴定,不能确定该毒品系被告人陈红持有。

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2016623日再次从已经被扣押的被告人陈红的所驾车辆中搜查出的毒品是否系被告人陈红持有?

裁判要点

被告人陈红在高速路口抓获时从其车内搜出10.9克甲基苯丙胺,经被告人陈红指认系其所有,且有勘验笔录、视频光盘等相关证据佐证,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公安机关于2016623日从其车内再次搜出的两包白色塑料袋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物品并非被告人陈红的物品,不能认定系陈红所有。被告人陈红于2016620日向雷鹏购买车辆,虽有雷鹏及严威的证词证实卖车时已对车辆内的物品进行清理,但雷鹏及严威是否是吸毒人员,没有对雷鹏及严威进行尿检,只是有讯问笔录进行讯问,不能排除雷鹏及严威系吸毒人员,故有将毒品遗漏在车内的可能性;被告人陈红供述,其购车后将车辆借给邓良松及曾腾开过,二人均系吸毒人员,且没有相关证言证实是否将毒品存放在车内,不能排除其将毒品遗漏在车内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2016623日再次对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车辆进行搜查,被告人陈红对第二次搜查搜出的两包疑似毒品物品,当场予以否认,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在被告人陈红当场否认的情况下没有对该二包毒品进行指纹鉴定,不能确定该毒品系被告人陈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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