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柴锦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字数: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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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 终结执行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审判人员:
王叶辉 刘文帅孔晓斐
案号:
(2021)辽0292执13号
案件类型:
执行 裁定
审判日期:
2021-02-08
案由:
裁判文书正文
被执行人:柴锦旭,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
被执行人柴锦旭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辽029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4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1年1月5日启动网络查询。于2021年1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柴锦旭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叶辉
审判员 刘文帅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晓磊
赵兴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字数:625
预计阅读:0min
法律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审判人员:
王叶辉 刘文帅孔晓斐
案号:
(2021)辽0292执11号
案件类型:
执行 裁定
审判日期:
2021-03-11
案由:
裁判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兴启,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赵兴启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辽029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4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1年1月5日启动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赵兴启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4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于2021年2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赵兴启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4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于2021年2月3日划拨被执行人赵兴启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2350元。于2021年3月10日划拨被执行人赵兴启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21800元。划拨款项均已上缴国库。于2021年1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赵兴启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叶辉
审判员 刘文帅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雪松
书记员贾晓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