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柴锦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23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执业18年 诚信敬业

柴锦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字数:444

 

预计阅读:0min

基本事实 终结执行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王叶辉  刘文帅孔晓斐

案号:

2021)辽0292执13号

案件类型:

执行 裁定

审判日期:

2021-02-08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柴锦旭,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柴锦旭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辽029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1年1月5日启动网络查询。于2021年1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柴锦旭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叶辉

审判员  刘文帅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晓磊

 

赵兴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字数:625

 

预计阅读:0min

法律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王叶辉  刘文帅孔晓斐

案号:

2021)辽0292执11号

案件类型:

执行 裁定

审判日期:

2021-03-11

案由:

执行

裁判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兴启,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赵兴启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辽029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4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1年1月5日启动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赵兴启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4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于2021年2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赵兴启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4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于2021年2月3日划拨被执行人赵兴启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2350元。于2021年3月10日划拨被执行人赵兴启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21800元。划拨款项均已上缴国库。于2021年1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赵兴启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叶辉

审判员  刘文帅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雪松

书记员贾晓磊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