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的引出
案例:马某,男,2014年因制造毒品罪被胶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7月份的一天,马勖杰又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的冰毒贩卖给张某。根据刑法的规定,马某的行为既构成累犯,又构成毒品再犯。现将本案涉及的累犯和再犯问题进行普及一下。
概念的分析
“双毒累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的,应当从重处罚。
“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对上面的图表解释一下:“毒品再犯”的适用范围与“双毒累犯”的适用范围是存在交集的,而且构成累犯的要求本身比“毒品再犯”更为严格一些,其刑罚的处罚程度也更重一些。
存在的争议
其实“毒品再犯”和“双毒累犯”的构成区分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并不困难。
但从法律实践来说,尤其是在逮捕、公诉、判决这三个环节,对类似本文第一段的案例的情节定性、量刑存在一定的争议。
以最近三次(2000年、2008年、2015年)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来讲,对“毒品再犯”和“双毒累犯”的情节定性进行了三次截然不同的规定:
1.在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简称“南宁会议纪要”上规定:“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2. 在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上规定:“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同时引用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3. 在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上规定:“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
很明显,最高法院在2000年的时候,对同时构成“双毒累犯”和“毒品再犯”的犯罪行为简单的以“毒品再犯”定性是仓促的,是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冲突的,因为构成累犯之后,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的,而“毒品再犯”则没有这 方面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处罚相对更轻一些,起不到打击犯罪的效果啊。
到了2008年的时候,最高法认识到2000年的规定是有问题的,所以就加以修正,即以“毒品再犯”和“双毒累犯”进行双定性,可是这同时又忽略了一个问题,因为这双定性是否对犯罪分子进行两次从重处罚?(毒品再犯是从重情节、双毒累犯也是从重情节),2008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PS:为什么最高法解决问题时,总不能一次性解决?)
到了2015年,最高法终于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对这种行为以“毒品再犯”和“双毒累犯”进行双定性,但不得重复给予从重处罚。但最高法同时又给我们提了一个模糊的问题,即“同一毒品犯罪前科”是扩大解释还是缩小解释?“不同犯罪前科”又指的是什么?这些等以后再研究讨论吧。(PS:事情为什么总不能一下子解决完?)
法理的探讨
“双毒累犯”与“毒品再犯”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的重复规定,以致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或规定,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的情况。
关于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
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很明显,2000年的“南宁会议纪要”直接采用了特别法(毒品再犯)优于普通法(累犯)原则,但经过实践发现适用特别法反而比普通法对犯罪行为的刑罚更轻一些。所以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对2000年的南宁会议纪要进行了修改,但引起了更多实践争议。因此总如此用原则来解决此类问题容易引起争议,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提出了一个可能不太成熟的问题解决方案。
问题的解决
对于“毒品再犯”和“双毒累犯”的定性与量刑,经过近15年的司法实践,最高法院终于将这个问题给解决了,但对同一种行为进行双定性始终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对于这种情形,我相信在下一次刑法典进行大修时,会将刑法第356条修改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构成累犯的,以累犯论处。”即在现有刑法第356条后面加上“构成累犯的,以累犯论处”即可解决以上争议。
目前的处理
但在刑法修正之前,作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侦监、公诉)、审判机关在撰写侦查终结报告、审查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判决书的时候,可能是最佳的表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既构成了累犯又构成了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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