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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秦玉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案

123发布时间:2025年8月3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执业18年 诚信敬业

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秦玉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鹏。

诉讼代表人李颖,该公司出纳。

辩护人祝樊迪,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玉波。因本案于20195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4日被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11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枢、于耀程,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雪。因本案于201958日被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11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庭超,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海轮。因本案于201958日被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11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有生、高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高坚。因本案于2019724日被抓获并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同年7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6日被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11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文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1月至20195月,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包干费的形式收取代理进口日本小商品清关业务费用。大连三通公司为在通关代理市场竞争中取得价格优势,被告人谷雪、李海轮经向大连三通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秦玉波请示,在得到秦玉波许可后,二人伪造合同、发票、箱单等单据,低报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具体方式为:

被告人郭高坚在日本成某一株式会社采购日本产母婴用品,委托日本三通国际物流株式会社代理出口到中国,并以个人名义与秦玉波实际控制的顺恩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安某(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委托大连三通公司代理进口报关。三通国际物流株式会社工作人员将出口货物的箱单、提单、发票等单据发送至李海轮邮箱,由李海轮负责郭高坚的货物进口清关业务,李海轮以顺恩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或境内收货人、以秦玉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连北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过程中,向海关提交伪造的低于实际成交价的合同、发票等单据。20171115日,李海轮在微信中明确告知郭高坚其代理向海关申报时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形,郭高坚在此后仍继续委托大连三通公司代理进口报关。被告人谷雪伪造低于实际成交价的合同、发票等单据,先后以秦玉波实际控制的顺恩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安某(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或境内收货人,以秦玉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连北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为国内货主黄某1、黄某2、张某1、李某1、敬某、赤峰华和万事通商贸有限公司等代理进口日本小商品报关;被告人李海轮采取同样方式为客户梁某1代理进口日本小商品报关。

 

经核定,大连三通公司、秦玉波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915046.93元;谷雪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109292.64元;李海轮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05754.29元;郭高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92550.76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的证据有,物证手机、电脑硬盘,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书、箱单、提单、发票、报关单等书证,证人黄某1等的证言,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海关核定证明书,被告人秦玉波、谷雪、李海轮、郭高坚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秦玉波、谷雪、李海轮违反海关规定,伪造合同、发票等商业单证为他人办理通关手续,被告人郭高坚明知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继续委托其代理进口报关,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秦玉波、谷雪、郭高坚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李海轮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郭高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秦玉波、谷雪、李海轮分别构成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秦玉波、李海轮、郭高坚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对被告人秦玉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被告人李海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郭高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答辩情况

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该公司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且系初犯、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罚金,请求对该公司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玉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秦玉波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且系初犯、认罪认罚,请求对秦玉波从轻处罚。

 

被告人谷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其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单位犯罪,谷雪系被秦玉波雇佣,在公司没有决策权,领取固定工资,没有因走私行为而获取额外非法利益,应认定为从犯,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请求对谷雪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海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海轮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李海轮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高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郭高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罚金,请求对郭高坚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1月至20195月,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三通公司)以包干费(即将清关过程中产生的报关、报检、关税、增值税、港杂、运费等费用全部由报关行按货物种类计算完毕,分摊到每件商品,货主按货物种类支付每件货物的清关费用)的形式收取代理进口日本小商品清关业务费用。大连三通公司为在通关代理市场竞争中取得价格优势,被告人谷雪、李海轮经向大连三通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秦玉波请示,在得到秦玉波许可后,二人伪造合同、发票、箱单等单据,低报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具体方式为:

被告人郭高坚在日本成某一株式会社采购日本产母婴用品,委托日本三通国际物流株式会社(大连三通国际物流公司100%出资)代理出口到中国,并以个人名义与秦玉波实际控制的顺恩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恩公司)、安某(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委托大连三通公司代理进口报关。三通国际物流株式会社工作人员将出口货物的箱单、提单、发票等单据发送至李海轮邮箱,由李海轮负责郭高坚的货物进口清关业务,李海轮以顺恩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或境内收货人、以秦玉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连北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港公司)作为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过程中,向海关提交伪造的低于实际成交价的合同、发票等单据。20171115日,李海轮在微信中明确告知郭高坚其代理向海关申报时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形,郭高坚在此后仍继续委托大连三通公司代理进口报关。被告人谷雪伪造低于实际成交价的合同、发票等单据,先后以秦玉波实际控制的顺恩公司、安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或境内收货人,以秦玉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港公司作为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为国内货主黄某1、黄某2、张某1、李某1、敬某、赤峰华和万事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华和公司)等代理进口日本小商品报关;被告人李海轮采取同样方式为客户梁某1代理进口日本小商品报关。

 

经核定,大连三通公司、秦玉波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915046.93元;谷雪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109292.64元;李海轮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05754.29元;郭高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92550.76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公司、被告人秦玉波、李海轮、郭高坚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公司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郭高坚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寄押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本案系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秦玉波、谷雪、李海轮、郭高坚系被抓获到案。

 

2.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营业执照、日文宣言书、辰一株式会社说明书、公证、领事认证及中文译本、声明书等书证证明:大连三通公司、北港公司、安某公司、顺恩公司等的工商登记情况。大连三通公司、北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报关、报验)。大连三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春、顺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均出具声明其不参与公司管理等事务。

 

3.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秦玉波、谷雪、李海轮、郭高坚的自然情况,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4.谷雪、李海轮的劳动合同等书证证明:谷雪、李海轮与大连三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系大连三通公司员工。

 

5.被告人秦玉波的供述证明:我于2009年成立大连三通公司,法人是我岳父张某22014年成立北港公司,法人是我,2015年成立顺恩公司,法人是我岳母段某,2018年成立安某公司,法人是我弟媳郭某春,这些公司实际都是我经营。大连三通公司和北港公司有报关许可。

 

在为客户申报进口的过程中,我公司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况,客户由谷雪、李海轮联系。我知道的客户有黄经理、王经理、李某2、敬某。客户通过微信或者邮箱发送发票、箱单、提单等给谷雪或者李海轮,发票上的货物价格是真实价格。客户提出要求低报价格,谷雪、李海轮向我汇报过,为了保住客户,我同意她们按照客户的要求低报价格。但是我要求谷雪、李海轮管控好风险,尽量比别的报关行价格略高点,以后再有类似低报的问题,谷雪、李海轮就不会向我请示。谷雪、李海轮接到客户的发票、箱单、提单等后,按照客户要求修改单据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我公司向客户收取“包干费”,除货款以外包含港杂费、报关费、关税费、换单费等费用及公司利润。客户用顺恩公司或者安某公司做经营单位,还会给我公司打货款,我公司收到后会进行付汇,客户给我公司付的货款,我公司会折算外汇对外付汇。

 

我经常去日本,不在公司的时候,我让谷雪负责公司运营,有特殊的事情她会请示我。另外,焦会计会定期将财务资料发给我看。我回大连的时候会去公司看公司财务账、业务情况等。我向赵某借用她农业银行卡用于公司现金收款,她不在我公司工作。我的微信名是“希望的田野”“秦煜程”。我公司申报的报关单,很多收货单位都是深圳市某某公司,其实这些深圳公司不是真正的收货公司。

 

黄某1是谷雪跟我提到的黄姐,她是大连三通公司的客户,平时都是和谷雪联系业务。谷雪、李海轮告诉我和客户签订了清关代理协议,但是不需要我经手签订协议,只要公司印章盖印,谷雪、李海轮的客户分别签字就行了,然后开展业务、报价、结算、首付款她们分别处理,这些业务都不需要我经手。

 

6.被告人谷雪的供述证明:大连三通公司老板叫秦玉波,还经营北港公司、顺恩公司和安某公司。北港公司和大连三通公司是一起运营的,顺恩公司和安某公司当作窗口公司使用,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帮客户代理进口日本商品、付汇。我和李海轮是大连三通公司的操作员,工作内容是联系国内客户、租船订舱、联系拖车装箱、联系运输车队等。大连三通公司存在低报价格进口货物的情况,在进口日本商品时会低报价格。

 

2017年开始,客户说别的报关行都是低价报关,相同一票货物清关成本比我们低,要求我们压低价格报关,经秦玉波同意后,我们按照客户的要求低报价格。客户不断要求降低清关成本,我们都会找秦玉波请示。我们给客户的报价是单件商品的包税清关价格,包含进口关税、增值税、港杂费、换单费、代理费、拖车费、查验费等。我先进行核算,在确保盈利的情况下计算出申报价格,然后向秦玉波请示,经秦玉波同意后按此价格申报。如果秦玉波在公司,我就去办公室找他;如果他不在公司,我会给他发微信语音,他收到语音后会向我发起微信通话沟通。制作单据时,报关单的货物价格与真实的发票不一致,货物申报价格比实际价格低。部分客户将真实的单据发给我,我按照客户要求的价格制作报关用的假单据,然后找李颖或者焦某盖顺恩公司或者安某公司的印章;部分客户将价格调好之后发给我,我不用重新制作单据。低报价格的国内客户有杨某、李某1、敬经理、黄经理。低报价格的差额款是客户自己想办法解决的。

 

我每个月的底薪6000多元,除此之外还有佣金。我每帮助客户清关一票货物,公司都会计算当次的利润,在月底的时候公司会统计这个月我总共为公司创造的利润并减去3000元,然后按照20%-40%的比例给我佣金,其中0-10000元部分按照20%比例计算佣金,1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按照30%计算佣金,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照40%计算佣金。

 

敬某是我的客户。2017年左右我们建立联系。2018年下半年,我的一个日本客户乌恩说有一货柜花王牌蒸汽眼罩原买家不要了,货柜滞留在大连港没报关进口,让我帮他找个买家低价出售。我帮他联系了敬某,他俩私聊谈好价钱后,敬某委托我们公司将这票眼罩代理报关进口。

 

黄某1是我的客户,我和她个人联系为她代理报关。2017年开始低报价格。我代理黄某1的货以包干费形式计算代理费,包含报关、报检、港杂、运费等。报关单据是我根据黄某1发给我的发票、箱单等单据制作的。向海关申报的价格是我按照海关限价调整的。申报价格除了纸尿裤有时比实际成交价高一点,其他商品都是低报的。黄某1有几票是以安某公司为窗口,以她的大连伟桐公司为消费使用单位申报的。通完关报关单、税单都寄给黄某1了。2019211日,报关单号为090820191080014435的这票货物是黄某1委托我公司代理通关的。这票货物是黄某1直接把做好的箱单、合同、发票等单据微信发给我,我在单据上盖上安某公司印章后向海关申报的,实际成交价格是我参照一个月前的090820191080007890报关单的实际成交价格推算的。

 

提单号GTTDL9426204的货物是黄某2的,货物有纸尿裤、洗衣粉、洗衣液。这票货物有两套单据,有黄某2提供的真实发票、箱单,总价4242160日元,还有我修改后用于申报的发票、箱单,总价3692190日元。这票货物已经申报,海关查验并交纳税款放行了。由于我公司被缉私局查了,所以这票货物没有提货,货物放在港内。在我公司找到的其他货物的发票、提单等与申报价格不一致。我公司为黄某2代理报关后,没有将报关单寄给他,他是个人,不是公司,他没跟我们要过报关单和税单。

 

报关单号090820171080004533货物是我负责的赤峰华和公司的货,货主联系人是陈某,我与陈某多次核对,最终核对的数量以我公司申报的为准。

 

7.被告人李海轮的供述证明:大连三通公司法人是张某2,负责人是秦玉波,张某2没有管理过公司业务,业务由秦玉波负责。北港公司法人代表是秦玉波,公司业务是代理报关报检,也是秦玉波管理。顺恩公司和安某公司实际也是秦玉波管理。我主要有郭高坚和梁某2两个客户是进口日本小商品的。郭高坚的货物主要是纸尿裤、奶瓶清洗剂、奶嘴、奶瓶等,梁某2主要进口纸尿裤、牙刷、牙膏等。申报进口货物在申报前客户先将货物发票、箱单、提单通过邮件、微信发送给我,刚开始我们是按照客户提供发票上的价格申报的,后来客户提出别的报关行进口日本小商品时低报价格,成本低,要求我们也这么做,我经请示秦玉波,为了保住客户,他同意低报价格。我根据客户提供的发票上货物的价格,客户口头提供其他报关行申报同种小商品的价格,然后我按照此价格制作申报用的合同、发票,有的货物如纸尿裤申报价格比实际成交价格要高,这是为了应付海关限价,大部分是比实际价格低,而同票进口的其他日本小商品申报的价格就会比较低,这样每票申报的价格总数都会比实际价格低。低报价格的事情老板秦玉波知道。2017年,我和谷雪在公司当面向他汇报过关于客户要求低报价格的事情。不是每票货物都请示秦玉波,遇到客户提出降低“包干费”的情况,我会向秦玉波汇报之后再调整。我和谷雪的操作模式一样,只是客户不同。我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发票、箱单与客户提供的箱单、发票不一致,价格不一致,申报价格比实际价格低。

 

郭高坚因大连可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日本商品,所以选择在大连口岸进口后运输至上海。20171115日,郭高坚就奶瓶、奶嘴价格单独与我商量,是因为奶瓶奶嘴数量多、单价高,对纳税额的影响大,郭高坚对总体价格的低报是明知的。郭高坚以个人名义与顺恩公司、安某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我身份证上的名字是李海轮,但平时签字都用李海伦。

 

8.被告人郭高坚的供述证明:我是日本辰一株式会社的法人,我将辰一株式会社在日本采购货物出口到国内。我在国内没有公司,只有两家淘宝店铺,由两家淘宝店进行销售。

 

第一次进口是201612月份,当时进口500万左右日元的纸尿裤,李海轮介绍与大连三通公司有关联的日本三通公司为我做的物流。我将日本报关出口时申报使用的发票、箱单、产品明细等单据用微信发给李海轮。她给我报价,报的是每件的包干价,含关税、增值税、港杂费等费用。除了运到上海的运费,我不需要再支付其他费用。向海关申报以后,李海轮通过微信发送给我相应的报关单,但报关单上没有显示报关单价和总价金额,显示金额的位置被李海轮给涂抹掉了。大连三通公司存在低报价格的行为,所以不想让我知道货物的申报价格。另外,大连三通向海关申报的价格相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也比较低。我觉得李海轮向海关申报时低报了价格,但从节省成本考虑,我也默认了她的做法。之后我每2-3个月就委托她进口一个集装箱的货,直到20194月。从我手机中和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李海轮在20188月份的时候,明确的和我在微信里说,之前确实在给我报关时,都在低报价格,如果将来海关追究需要补税,要求我来承担。

 

大连三通公司我只和秦玉波还有李海轮微信联系过。我的仓库在上海,即使加上运费的成本,从大连进口成本也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我选择从大连进口日本商品。我们同行之间有沟通过,在大连申报通关费用低。通关费用比别的海关低的原因就是把实际成交价格低报,省掉了关税成本。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应该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但价格低报是行业性行为,大家都低报。

 

我通过我的兴业银行8011的银行卡,将向海关申报的货款打给顺恩公司账户,再由顺恩公司将货款打至我在日本的辰一株式会社的账户。这部分货款不是我公司在日本实际采购的货款,只是实际采购货款的一部分,我知道大连三通公司向海关申报的价格比我在日本申报出口的价格低好多,我每次打款给李海轮指定的账户的款大约只占我实际成交价的一半。我知道向海关低报价格申报进口是一种走私行为,偷逃了国家税款。

 

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大连伟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我卖的货物是日本供货商宫某、中野尾丽、赵老板提供的。这三个供货商都指定的日本三通物流,我在大连收货联系的就是大连三通公司。秦玉波是大连三通公司的谷雪的上级,我具体是和大连三通公司的操作员谷雪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

 

2018年中,谷雪联系我让我安排人准备接货。我给谷雪转发单据,是供货商发给我,我转发给谷雪,这些单据是给大连三通公司报关使用的,都是日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的。我主要需要支付大连三通公司的通关费用和日本公司的货款,都支付给大连三通公司。20186月份之前货款是全额支付给大连三通公司。之后,大连三通公司只跟我要了部分货款,其余的货款至今尚未支付。清关费用是日本供货商和三通公司谈好的,包含货物进口一直到我仓库门口的所有费用。每次货物到港后,我提货前,大连三通公司会让我把清关费用打到他们公司财务赵某的个人的账户里。货款是大连三通公司谷雪让我打到她指定的顺恩公司和安某公司的对公账户里。

 

我委托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口日本商品,传递给三通公司业务员谷雪的价格资料是我与日本供货商之间的真实交易价格,是日本供货商通过微信发给我,我直接转发给谷雪的,还有就是日本供货商直接发给三通公司的。谷雪跟我要的是包干价,即单件货物的通关费用,包含货物到港后直到货物送到我仓库之间所有费用。为了向客户证明我销售的货物确实是日本进口的,我向谷雪要过报关单。她通过微信给我过报关单照片,报关单上没有价格显示。报关单090820191080014435这票货是我将日本发货方提供的箱单、合同、发票等单据直接转发给谷雪的,未对单据做过修改。

10.证人宋某出具的证明、CT报告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黄某1与日方公司为松散的业务合作关系,货权属日方,货物销售后黄某1讲货款直接通过报关行汇入日方指定账户。

 

1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从2015年初我开始以个人名义通过大连三通公司进口尿不湿,具体跟该公司的业务员谷雪联系。每次进口货物的时候,我弟弟张某3会给我发一张进口货物发票,发票上有货物品名、规格、单价、总价、商品条形码等货物信息,我将发票给谷雪,谷雪制作相关报关单据向海关申报进口。刚开始跟大连三通公司合作的时候,谷雪就跟我说,他们是包干价格,每种进口商品乘以数量就是我的通关费用。我进口的商品2017年以前99%都是尿不湿,从2018年开始有少量的日化用品。我的货大连三通公司用的报关行是大连北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单位开始是大连三通公司,后来有顺恩公司、安某公司。大连三通公司发给我的报关单都是没有价格的。2018年,谷雪跟我说无法再按照我的真实货款兑外付汇了,说外汇管理局要求付汇得跟报关货值一致,这样就会出现少部分货款无法对外支付,让我自己想办法,我才知道大连三通公司低报价格。我给谷雪的发票上面的价格是我从日本进货的真实采购价格。从那之后我就慢慢不跟大连三通公司合作了。后续还有几票货物是通过大连三通公司进口的,这些货存在低报价格的问题。因为有的货柜日本已经发来了,不报进口也不行,也为了我的销售不断货,只能按照三通公司的方式进口。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初开始,我通过大连三通公司的谷雪办理尿不湿进口手续从日本进口尿不湿,将日本供货方张某3发过来的箱单、提单发送给谷雪,以“包干费”的形式支付通关费用,对谷雪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不知情。

 

1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我在大连华南广场经营母婴店,主要销售日本纸尿裤,通过大连三通公司业务员谷雪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将日本供货商提供的真实的提单和货物电子明细表通过微信转发给谷雪,谷雪以“包干费”形式计算通关费,我支付通关费后,谷雪找货车将货物拉到仓库。货款通过安某公司账号向日本供货商支付。对谷雪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不知情。

 

14.证人敬某(大连芯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164月,我经杨某介绍认识了大连三通公司的谷雪。2017年我注册成立了大连芯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日本纸尿裤等小商品。

 

20174月到6月,我通过微信认识在日本北海道的“巴特”,发花王纸尿裤到中国。我把货款全部打给谷雪,谷雪公司把货款打给日本三通公司秦玉波,秦玉波把货款打给“巴特”。“巴特”通过微信给我发货物清单,清单上有货物品名、型号、每种货物的数量、箱数、箱入数、单品价格、价格总和等。同时“巴特”会把清单发给秦玉波,日本三通公司发给谷雪,由大连三通进行通关。通关费我与大连三通公司谷雪谈的“包干费”,除了货款单独打之外,包括货物到我国内仓库的所有费用。谷雪怎么向海关申报我不清楚,她报关后会给我报关单,但是她会把报关单上的申报价格抹去,我看不到。

 

20174月到20186月,我通过大连三通公司进了不到2040尺的集装箱,基本都是纸尿裤,还有其他日本杂货小商品,有牙膏、牙刷、化妆棉、洗手液、内裤清洗剂、避孕套等。我把客户和谷雪拉到一个微信群内,日本客户把货物清单、提单发到群里,我和谷雪都会看到,货物清单上有货物品名、型号、每种货物的数量、箱数、单品价格、价格总和等。这上面的价格就是我与日本客户定的真实成交价格,然后由谷雪制作箱单、发票进行申报通关。所有的货物申报价格谷雪都没有给我看过,我只知道她低报,低报多少我不清楚。

 

2019114日,我进过一个集装箱眼罩。这票货我打听圈内的人得知是日本供货商吴某的,货已进境产生了很多滞箱费,着急清关。谷雪受货主吴某委托问我能不能要,我砍价挺低。她三天后告诉我可以成交。这票货的货款按照实际成交价把所有的货款都打给谷雪指定的账户了。用我的尾号4193的工商银行卡。她怎么付的我不清楚。这一次我没有直接接触日本货主,都是谷雪居间介绍。

 

15.证人陈某(赤峰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171月,我公司通过大连三通公司报关进口了日本商品,我将进口发票和箱单(编号GI-HKG-201612)、提单等通过微信发送给谷雪,发给谷雪的发票价格是实际结算价格。我支付了近9万元的关税和代理费,是公司账户对外付的汇。我不知道大连三通公司报关时低报了价格。

 

16.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我成立了大连慧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从事日本小商品进口。自201923月份,我委托大连安某公司的李海轮进口了340尺的集装箱日本小商品。每次进货前,我将日本供货商提供的真实发货清单、发票等单据转发给李海轮,李海轮负责办理清关手续并将货物送至仓库,以“包干费”的方式计算费用。通过安某公司向日本供货商支付货款。对外贸及税款不了解,只是按照李海轮的要求打款。

 

17.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大连三通公司的负责人是秦玉波,操作员是李海轮和谷雪,我是公司财务。大连北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专门用来报关的报关公司,顺恩公司和安某公司是设立的对外经营窗口。大连三通公司是代理国际进出口业务的公司。李海轮和谷雪与国内客户沟通,确定具体付款金额,客户将货款打到公司账户上,如果秦玉波在单位,他在确认回单上签字,如果秦玉波不在单位,由谷雪在汇款确认单上签字,然后出纳李颖到银行,根据报关的进口数额给国外供货商付款。现金账是用秦玉波的亲戚赵某的名字在农行开的个人账户,这个账户记收客户的货款和“包干费”。公司账本都要报给负责人秦玉波审核。对公司从日本进口的小商品是否存在伪报或低报关税情况不知情。

 

18.证人季某的证言证明:大连三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给国内的贸易企业及个人做进出口代理。公司老板是秦玉波,操作员是李海轮和谷雪,我是专门对口李海轮的单证员。李海轮将提单、合同、箱单等进出口单据发送给我,我整理海关申报要素后将单据及申报要素发送给报关员崔维业。申报要素中的单价和总价我均按照李海轮提供的单据整理,对大连三通公司低报价格走私日本商品不知情。

 

1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我是秦玉波的外甥女,我名下农业银行尾号为0074的银行卡由大连三通公司财务人员保管和使用,不清楚公司用我的卡收付款的性质。

 

20.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南通众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主要业务是进口和销售日本小商品,主要是尿不湿。我曾找谷雪通关,和谷雪他们公司谈的包干费,包括关税、代理费、国内运输费等。谷雪他们公司向海关申报的单价我不清楚,不是我提供的。

 

2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手机、U盘、笔记本电脑、电脑硬盘、纸质资料单据、光盘、印章、护照等物品。其中,随案移送手机3部、U5个、电脑硬盘2个。

 

22.书证大连三通公司网站截图证明:大连三通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代理国际物流及进出口报关、报检等业务。

 

2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邮件、箱单、提单、发票等书证证明:20171月至20195月,大连三通公司为郭高坚、敬某、黄某1、黄某2等客户低报申报价格代办进口清关业务。

 

24.书证代理进口协议证明:郭高坚、敬某以个人名义与顺恩公司、安某公司、大连三通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委托上述公司代理进口货物。

 

25.黄某1提供的其与国外供货商的差额款对账、与微信名“guoguo”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明:黄某1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26.大连三通公司、顺恩公司、赵某、黄某1、黄某2、敬某、郭高坚、蔡某等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大连三通公司的明细账等书证证明,郭高坚、黄某1、黄某2、敬某等多次向赵某、顺恩公司、安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关税、货款、手续费等费用。

 

27.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证明: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公司、被告人秦玉波、谷雪、李海轮、郭高坚偷逃税款数额。

 

28.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微信记录节选等书证以及物证U5个、手机3部、硬盘2个证明:谷雪对报价进行调整需向秦玉波请示,秦玉波对谷雪低报申报价格办理清关业务知情。20171115日,李海轮在微信中已告知郭高坚奶瓶、奶嘴低报价格申报,郭高坚对大连三通公司存在价格向海关申报主观明知。李海轮告诉梁某1为了少交税款虚报了申报价格,不能向日本全额汇付货款。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秦玉波的辩护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612月底时被告人秦玉波并不同意低价向海关申报。鉴于该证据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且发生于2017年之前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郭高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侵犯了我国海关监管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秦玉波作为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谷雪、李海轮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的走私犯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被告人秦玉波、谷雪偷逃税款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郭高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玉波、谷雪、李海轮分别构成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秦玉波、谷雪、李海轮在犯罪中地位、作用,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秦玉波、谷雪、李海轮、郭高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秦玉波、李海轮、郭高坚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郭高坚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秦玉波、谷雪、李海轮、郭高坚可适用缓刑。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公司、被告人秦玉波的辩护人提出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公司、被告人秦玉波多次实施走私行为,且走私犯罪情节严重,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的情形。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谷雪的辩护人提出谷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案涉货主直接和谷雪联系并由谷雪直接操作实施走私犯罪行为,除工资外谷雪亦从走私犯罪中获取额外提成。根据谷雪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大连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已全额缴纳);

被告人秦玉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谷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七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海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高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额缴纳。)

 

二、涉案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大连海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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