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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罚款一般是多少,诈骗罪怎样罚款

123发布时间:2025年7月3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执业18年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第7,8,9届委员,办理180余件刑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

诈骗罪罚款一般是多少,诈骗罪怎样罚款

一、诈骗罪罚款一般是多少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限额罚金制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比例罚金制是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

 

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是指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二、诈骗罪处罚《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4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罚金刑的数额标准和执行

原创 刘晓安、林芷 盈大道律师团队 2023-02-22 09:07 发表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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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 23 日,徐翔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尘埃落定。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02 刑初字 148 号判决书,徐翔被“并处罚金 110 亿元”。这是目前已知判决金额最大的罚金数额。

 

 

罚金刑,是刑法针对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该刑罚主要是对被告人在财产权利上加以剥夺,从而达到惩戒和震慑的作用。

 

  

 

  适用罪行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一)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大部分条文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者附加适用。

 

(二)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

 

(三)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约 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 240 条、第 244 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

  

 

  罚金刑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并处罚金、单处罚金、选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分则罚金数额裁量的多样化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限额罚金刑: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无限额罚金制:指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由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三)倍比罚金制:指按照犯罪金额的百分比或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比例罚金制: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五)倍数罚金制: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罚金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开具罚金单,罪犯或者罪犯家属等予以缴纳。执行时可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分为以下情形:

 

(一)限期缴纳。要求罪犯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指定的期限,一次缴纳。

(二)限期分期缴纳。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大,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给经济情况较差的罪犯在缴纳时间上留有一定的伸缩余地,有利于罚金的执行。

(三)强制缴纳。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罪犯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19 条规定,强制缴纳。

(四)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罪犯遭到不可抗拒的灾祸,按原判决的罚金缴纳确有困难,经罪犯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罚金“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对未执行完毕罚金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接收罪犯缴纳的罚金,也可以对罪犯暂存在监狱、看守所的财产在预留必要生活费用后予以追缴。

 

  

 

  罚金执行情况对减刑、假释的影响

 

罪犯是否积极履行罚金刑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并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判处罚金的罪犯积极缴纳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不予减刑、假释。

  

 

  对罚金刑的建议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主刑辩护难度不断增大,罚金刑的辩护将越来越成为辩护的重点,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以下是对罚金刑提出的建议:

 

(一)完善罚金刑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作为适用罚金刑的客观依据,并将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列入庭审调查范围。避免判处罚金数额超过被告人的实际财产状况,而无法执行的问题。

(二)罚金刑在判决结果上与主刑相协调,做到罪刑相适应。对被告人所判处的主刑刑期较长的,相应地确定其罚金刑的数额也应当愈大;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主刑刑期较主犯短的,罚金数额亦应减少。避免造成罚金刑与主刑不相协调的问题,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

(三)在行政处罚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查明行政处罚时的罚款金额及其是否缴纳。如果已经缴纳的在判决书写明予以折抵,避免重复增加执行。

(四)结合具体案件确定罚金缴纳的期限。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单处罚金或者判处的自由刑较短的,可以限制罪犯在短期内或刑满后一至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对于判处较长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可以限制其在服刑期内和刑满后分期缴纳。

(五)未成年人除接受赠与,继承遗产以外,没有经济收人,其犯罪后不具备支付罚金的财力。如果对其判处罚金,大多要由其父母或亲属即监护人代为缴纳。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缴纳的,执行起来往往更困难。因此,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时应当严格限制。

 

 

 

参考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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