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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刑事一审刑事案

123发布时间:2022年5月24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赵希开、邱永臣生产、销售假药刑事一审刑事案

字数:2198

 

预计阅读:3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211刑初35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1-09-02

案由: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希开。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1年3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被告人邱永臣。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1年3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永臣、赵希开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袁志伟、检察官助理于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永臣、赵希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希开多次到辽宁省大连市某农贸市场,从被告人邱永臣处购进“肾宝片”、“鹿鞭回春”、“九味参茸”等多种所谓“药品”,支付人民币46000余元,随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公园向他人出售。2020年12月24日8时许,民警在某公园将正在销售上述“药品”的赵希开抓获,之后在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家中,查扣包括“肾宝片”999粒、“干了还硬”40粒、“虫草生精胶囊”490粒、“鹿鞭回春”210粒、“LIONKING”2310粒、“阿拉伯伟哥”730粒、“印度勃王”650粒、“九味参茸”960粒、“德国黑倍”700粒等“药品”。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肾宝片、干了还硬、虫草生精胶囊、鹿鞭回春、LIONKING、阿拉伯伟哥、印度勃王、九味参茸、德国黑倍等9种产品属于假药。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肾宝片等产品定性的答复、微信截图等书证;被告人赵希开、邱永臣的供述与辩解;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永臣、赵希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二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邱永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希开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被告人销售假药,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终身从事药品销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邱永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赵希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希开多次到辽宁省大连市某农贸市场,从被告人邱永臣处购进“肾宝片”、“鹿鞭回春”、“九味参茸”等多种所谓“药品”,支付人民币46000余元,随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公园向他人出售。2020年12月24日8时许,民警在某公园将正在销售上述“药品”的赵希开抓获,之后在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家中,查扣包括“肾宝片”999粒、“干了还硬”40粒、“虫草生精胶囊”490粒、“鹿鞭回春”210粒、“LIONKING”2310粒、“阿拉伯伟哥”730粒、“印度勃王”650粒、“九味参茸”960粒、“德国黑倍”700粒等“药品”。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肾宝片、干了还硬、虫草生精胶囊、鹿鞭回春、LIONKING、阿拉伯伟哥、印度勃王、九味参茸、德国黑倍等9种产品属于假药。

另查明,二被告人系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赵希开与邱永臣微信转账记录、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肾宝片等产品定性的答复、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邱永臣、赵希开的供述及辩解;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报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邱永臣、赵希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永臣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希开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始至2021年9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办案机关扣押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邱永臣、赵希开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何伟芳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案

字数:1185

 

预计阅读:1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213刑初5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1-02-08

案由:

刑事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伟芳。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末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伟芳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极品伟哥”、“每粒坚虫草精”、“MACA(玛卡)”、“德国黑倍”、“特供伟哥”、“金伟哥”6种口服壮阳产品,并藏匿在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村某药房店内欲私自销售,2020年2月5日,何伟芳购进的6种口服壮阳产品被民警查获并依法扣押。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极品伟哥”、“每粒坚虫草精”2种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20年12月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极品伟哥”等产品定性的答复》大市监鉴函【2020】7号文件,认定“极品伟哥”、“每粒坚虫草精”2种涉案产品属于假药。

到案后,被告人何伟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伟芳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伟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伟芳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伟芳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伟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审理经过

被告人何伟芳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罪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并扣押“极品伟哥”28盒、“每粒坚虫草精”57盒、“MACA(玛卡)”3盒、“德国黑倍”4盒、“特供伟哥”1粒、“金伟哥”4盒、收条2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金检公诉刑诉(20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伟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伟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并可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何伟芳购入假药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伟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何伟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晓、黄聪艺等生产、销售假药刑事一审刑事案

字数:6337

 

预计阅读:9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辽0213刑初30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1-09-24

案由: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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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王战侯家妮

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

郭志鸿

福建仁胜(福州)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聪艺,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辩护人郭志鸿,福建仁胜(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晓,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

辩护人王战、侯家妮,均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丹凤,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聪艺、王晓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丹凤犯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该院以被告人黄聪艺、王晓、王丹凤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网络视频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学军支持公诉,检察员郭淼参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聪艺及其辩护人郭志鸿、被告人王晓及其辩护人王战、侯家妮、被告人王丹凤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王晓租住陕西省XX市XX区XX村X组XX-X号XXX房屋。2017年至2019年,王晓进购“西地那非”药粉、中药辅料、包衣剂、胶囊等原材料,并联系工厂按照其要求将上述原材料加工成“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药粒。王晓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人黄聪艺销售“万艾可”药粒共计36万粒,收取货款人民币67000元。2019年12月14日,大连市XX局XX分局在王晓租住的房屋内查扣“极品伟哥”85粒、“万艾可压板9粒、“万艾可”裸粒11099粒、原料粉75.8Kg、胶囊壳2.05169Kg等。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万艾可”系假药。

被告入黄聪艺于2017年9月至2019年期间从被告人王晓处

购买“万艾可”药粒,在他人处购买“万艾可”、“极品伟哥”、“美国伟哥”、“猛虎”等外包装、说明书、防伪贴,在租住的福建省XX市XX镇XX村XX号旁库房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同时,从他人处购入“美国伟哥”、“黄金伟哥”、“虫草鹿鞭王”等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2019年9月27日,大连市XX局XX分局在该库房查扣“万艾可”5400粒、“万艾可”包装35550个、“万艾可”说明书15038张、“万艾可”防伪贴26518个、“万艾可”散粒2065粒、“极品伟哥”9990粒、“美国伟哥”12300粒、“速勃延时王”16100粒、“金枪不倒”10100粒、“虫草鹿鞭王”9360粒、“黄金伟哥”2300粒、“猛虎”3600粒、“肾宝片”2900粒、“早泄克星”5900粒、“Vigour800”10440粒、“植物伟哥”3400粒、“虫草强肾王”1680粒、“极品金伟哥”4900粒、“虫草鹿鞭丸”2520丸、“华佗锁精丸”2000丸、“德国小钢炮”4900粒、“Viagra100”10620粒、“每粒坚”2040粒。其中“万艾可”、“极品伟哥”、“美国伟哥”、“猛虎”、“肾宝片”、“早泄克星”、“植物伟哥”、“虫草强肾王”、“极品金伟哥”、“虫草鹿鞭丸”“华佗锁精丸”、“德国小钢炮”、“每粒坚”系假药。

被告人王丹凤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通过网络从被告人黄聪艺等人处进购“极品伟哥”、“蓝金伟哥”等,在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道XX路XX-X号X单元X层X号“XX保健品批发商行”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2018年11月7日,大连市XX局XX分局在孙某某经营地查扣“中医世家”38盒、“美国大阴茎”96盒、“硬到底”2盒、“藏八宝”13盒、“虫草强肾王”1盒、“每粒坚”12盒、“壮腰强肾”5盒、“玛咖”28盒、“极品棒老头”2盒、“棒老头”2盒、“黑马”3盒、“硬十天”8盒、“德国黄金刚”4盒、“九寸金枪”2盒、“极品伟哥”29盒、“仲景灵丹”23盒、“壮阳壹号”12盒、“黄金伟哥”6盒、“精品伟哥”1盒、“蓝金伟哥”1盒、“植物伟哥”2盒、“袋鼠精”4盒、“vigour800”10盒、“玛卡”8盒、“雪域藏宝”8盒、“K哥”3盒、“享硬玛卡浓缩片”5盒,共计27种。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中医世家”、“美国大阴茎”、“藏八宝”、“虫草强肾王”、“每粒坚”、“玛咖”、“棒老头”、“黑马”、“硬十天”、“极品伟哥”、“壮阳壹号”、“蓝金伟哥”、“植物伟哥”、“袋鼠精”、“玛卡”、“雪域藏宝”、“K哥”,系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聪艺、王晓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丹凤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ー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聪艺、王丹凤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丹凤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告人黄聪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聪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丹凤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黄聪艺、王晓、王丹凤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1、被告王丹凤、黄聪艺、王晓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王丹凤、黄聪艺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黄聪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但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表示不予认可,惩罚性赔偿金要求过高。

被告人黄聪艺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聪艺到案后积极配合XXXX抓捕被告人王晓,应视为有立功情形,对其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聪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3.被告人黄聪艺有坦白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涉案假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黄聪艺也只是购买成品药片后进行包装出售,也不清楚该药物是否对人体有毒有害。综上,黄聪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予以参考。

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晓对生产“万艾可”药粒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另辩称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的物品部分用于销售,部分系自己使用,公益诉讼的请求数额过高,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人王晓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万艾可”系假药没有事实依据。作出定性的函是由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但是对于是否假药只有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才有权利定性;该函回复内容与本案无关,援引的法律依据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的规定,不能应用于刑事犯罪中;经鉴定,药品只是含量不符,成分与合格产品是相同的,属于劣质药品,有假药嫌疑关键点在外包装、内置说明书、防伪贴显示的内容与药品本身不符,此系黄聪艺从他人处购买,与王晓无关,王晓涉嫌的罪名应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药品的含量比合格产品低,至今没有造成任何消费者的伤害,所以这些药品危害性属显著轻微,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的情形。王晓系初犯,没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好,身体虚弱,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希望对其判处缓刑。

请求情况

被告人王丹凤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但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表示不予认可,惩罚性赔偿金无能力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晓进购“西地那非”药粉、中药辅料、包衣剂、胶囊等原材料,联系工厂按照其要求将上述原材料加工成“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药粒,并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人黄聪艺销售“万艾可”药粒共计36万粒,收取货款人民币67000元。2019年12月14日,大连市XX局XX分局在被告人王晓租住的房屋内查扣“极品伟哥”85粒、“万艾可”压板9粒、“万艾可”裸粒11099粒、原料粉75.8公斤、胶囊壳2.05169公斤、“华为”牌手机1部、建设银行银行卡1张。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万艾可”系假药。

被告入黄聪艺从他人处进购“万艾可”、“极品伟哥”、“美国伟哥”等外包装、说明书、防伪贴,在其租住的库房内,将从被告人王晓处购买的“万艾可”药粒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同时,从他人处购入“美国伟哥”、“黄金伟哥”、“虫草鹿鞭王”等对外销售。2019年9月27日,大连市XX局XX分局在该库房查扣“万艾可”药粒5400粒、“万艾可”包装盒35550个、“万艾可”说明书15038张、“万艾可”防伪贴26518个、“万艾可”散粒2065粒、“极品伟哥”9990粒、“美国伟哥”12300粒、“速勃延时王”16100粒、“金枪不倒”10100粒、“虫草鹿鞭王”9360粒、“黄金伟哥”2300粒、“猛虎”3600粒、“肾宝片”2900粒、“早泄克星”5900粒、“Vigour800”10440粒、“植物伟哥”3400粒、“虫草强肾王”1680粒、“极品金伟哥”4900粒、“虫草鹿鞭丸”2520丸、“华佗锁精丸”2000丸、“德国小钢炮”4900粒、“Viagra100”10620粒、“每粒坚”2040粒、“小米”牌手机1部。其中“万艾可”、“极品伟哥”、“美国伟哥”、“猛虎”、“肾宝片”、“早泄克星”、“植物伟哥”、“虫草强肾王”、“极品金伟哥”、“虫草鹿鞭丸”“华佗锁精丸”、“德国小钢炮”、“每粒坚”经认定系假药。被告人黄聪艺在庭审中自认“万艾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王丹凤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单独或伙同孙某某(已判刑)通过网络从被告人黄聪艺等人处进购“极品伟哥”、“蓝金伟哥”等,在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道XX路XXX-X号X单元X层X号“XXX保健品批发商行”对外销售。2018年11月7日,大连市XX局XX分局在上述保健品商行查扣“中医世家”38盒、“美国大阴茎”96盒、“硬到底”2盒、“藏八宝”13盒、“虫草强肾王”1盒、“每粒坚”12盒、“壮腰强肾”5盒、“玛咖”28盒、“极品棒老头”2盒、“棒老头”2盒、“黑马”3盒、“硬十天”8盒、“德国黄金刚”4盒、“九寸金枪”2盒、“极品伟哥”29盒、“仲景灵丹”23盒、“壮阳壹号”12盒、“黄金伟哥”6盒、“精品伟哥”1盒、“蓝金伟哥”1盒、“植物伟哥”2盒、“袋鼠精”4盒、“vigour800”10盒、“玛卡”8盒、“雪域藏宝”8盒、“K哥”3盒、“享硬玛卡浓缩片”5盒,共计27种疑似假冒的性保健品及药品。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中医世家”、“美国大阴茎”、“藏八宝”、“虫草强肾王”、“每粒坚”、“玛咖”、“棒老头”、“黑马”、“硬十天”、“极品伟哥”、“壮阳壹号”、“蓝金伟哥”、“植物伟哥”、“袋鼠精”、“玛卡”、“雪域藏宝”、“K哥”,系假药。

被告人王丹凤于2019年2月21日主动向XXXX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晓、黄聪艺、王丹凤供述笔录、证人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勘验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XX制药”出具的回函、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批复、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函、XXXX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王晓提出的其没有生产“万艾可”药粒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王晓在XXXX多次供认了其将原材料交给厂家生产“万艾可”药粒等口服壮阳产品的事实,又有其与生产厂家及被告人黄聪艺的网络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被告人王晓辩护人提出的,案涉“万艾可”药粒不能认定为假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王晓、黄聪艺的供述及二人之间的网络聊天记录和XX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证实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系自制假冒“万艾可”药粒,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出具材料认定案涉药粒为假药,综上,现公诉机关指控案涉“万艾可”药粒系假药,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聪艺、王晓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丹凤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聪艺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丹凤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并可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黄聪艺、王晓、王丹凤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及要求被告人黄聪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要求被告人王丹凤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人王丹凤销售产品并非全部为假药,根据现在有证据假药的金额不能查清,该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黄聪艺辩护人提出的黄聪艺有立功情形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黄聪艺供述其从被告人王晓处购入案涉商品及被告人王晓的有关个人情况,不属立功表现,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晓辩护人提出的王晓的罪名应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且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的情形,及应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聪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晓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丹凤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王丹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被告人黄聪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聪艺、王晓、王丹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被告人王丹凤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郑纪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一审刑事案

字数: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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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2)辽0113刑初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2-01-12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律师:

李雅楠

辽宁谨思(沈阳)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纪东。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雅楠,辽宁谨思(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检刑诉(202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纪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林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纪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份至2021年9月份,被告人郑纪东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村其经营的沈阳市汇诚翔食品有限公司内,在制作干豆皮过程中添加成本较低的工业用滑石粉,并将生产的干豆皮进行销售以谋取不法利益。经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测,沈阳市汇诚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豆皮样品含有的滑石粉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实,郑纪东已销售添加工业用滑石粉的干豆皮数量约两万余斤,销售金额约人民币五万余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纪东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纪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郑纪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纪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郑纪东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元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郑纪东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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