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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马某2犯赌博罪一案

123发布时间:2022年5月1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马某1、马某2犯赌博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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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

发布日期:

2020-04-13

案由:

赌博罪

发布机关: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案例正文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1、马某2系夫妻关系,疫情防控期间,马某1通过打电话或发信息的方式召集李某某、谢某、曹某某、杨某、郭某某等人前往二被告人租住的出租屋内以打麻将“跑会”的方式、扑克牌“挖坑”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某1负责参与赌博并以打麻将每人收取400元、打扑克牌每场收取10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马某2负责为参赌人员做饭并与马某1一同给参赌人员提供香烟及茶水。二被告人先后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200元。侦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上述出租屋内查获参赌人员3名,同时查扣各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30900元。

裁判结果

城东区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二被告人虽有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的行为,但其组织的赌博规模较小、参赌人员范围较小,持续时间不长且赌博工具、方式单一,同时,每次赌博的时间均需由被告人马某1重新召集约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组织性行为特征,缺乏开设赌场需具有的规模性、组织性、稳定性的经营性行为特征。同时,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二被告人明知政府已发布通告,仍无视疫情防控规定,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马某1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以赌博罪判处马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赌博罪判处马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赌博是社会一大毒瘤,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疫情防控期间对普通群众而言关键就是减少与人接触,切断病毒传播渠道。疫情期间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疫情防控各项决定、命令。但本案中二被告人以身试法,无视疫情防控规定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不仅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触犯我国刑法,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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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晓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

字数: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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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204刑初4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1-03-30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晓冬,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大连市XX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4日经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冬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景利、被告人高晓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晓冬、赵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16日间,在本市沙河口区不老街207号xxx咖啡厅内,开设了利用扑克牌进行“德州扑克”方式赌博的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专业筹码、扑克等赌具,有荷官为参赌人员洗牌、发牌,按每局赌资比例抽头渔利,其中,2020年5月至6月11日间抽头渔利数额人民币12600元。2020年6月16日21时许,XX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抓获赵某某及6名参赌人员,从参赌人员手中缴获专业筹码75枚(代表人民币4525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晓冬主动到XX机关投案。

被告人高晓冬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XX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晓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于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晓冬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晓冬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晓冬主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晓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XX机关扣押被告人高晓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于富国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案

字数: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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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211刑初56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1-12-07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律师:

王立盛

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富国。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盛,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1〕Z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富国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刁鹏飞、检察官助理庄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富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5月至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于富国租赁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公建房,通过微信召集、组织李某、张某、孙某2等人在该出租房内聚众赌博,并安排盛某在该出租房帮忙抽头渔利、打扫卫生、递烟倒水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被告人于富国抽水4万余元。

办案机关于2021年5月18日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于富国等人,现场扣押赌资23900元,于富国当晚抽水4000余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富国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富国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于富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2、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聚众赌博的赌友均系身边的朋友,被告人在抽水的过程中现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吃饭、洗澡、加油等费用花销,其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5月至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于富国租赁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公建房,通过微信召集、组织李某、张某、孙某2等人在该出租房内聚众赌博,并安排盛某在该出租房帮忙抽头渔利、打扫卫生、递烟倒水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被告人于富国抽水4万余元。

办案机关于2021年5月18日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于富国等人,现场扣押赌资23900元,于富国当晚抽水4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于富国与盛某聊天记录、于富国与盛某微信转账记录、租房协议、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张某、孙某1、刘某、盛某、孙某2、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富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富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富国的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为开设赌场租赁固定场所,纠集多人赌博长达一年,抽头渔利,其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富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始至2023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于富国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杨立超赌博一审刑事案

字数:1548

 

预计阅读:2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辽0211刑初16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0-11-18

案由:

赌博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律师:

祝樊迪刘垠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立超。因参与赌博,于2019年8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刘垠、祝樊迪,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立超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立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4日至8月1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内,被告人杨立超通过在“百家乐”赌博网站注册账号,之后用其注册的账号代他人下注的方式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787094元,获取赌博网站返利7800元以上。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人员电子档案、赌博网站投注截图等书证;证人于某1、代某、陈某、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代某等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立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立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立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至8月1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内,被告人杨立超通过在“百家乐”赌博网站注册账号,之后用其注册的账号代他人下注的方式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787094元,获取赌博网站返利7800元以上。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红姐棋牌室筹码照片等物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单、被告人杨立超账号登录百家乐赌博网站的相关内容截图等书证;证人于某1、代某、陈某、徐某、于某2、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立超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立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立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始至2021年5月17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现金系赃款,依法予以罚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刘学云赌博一审刑事案

字数:1682

 

预计阅读:2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辽0211刑初66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9-12-11

案由:

赌博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学云。2016年8月8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9〕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云犯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翔、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学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刘学云拉载赌博人员滕某、李某和韩某到其租赁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花园某号楼一处公某进行扑克牌“斗鸡”赌博,从当日13时许到次日1时许,刘学云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72140元。到案后,刘学云如实供述;上述赌资均已被罚没。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暂不收押通知书、刘学云提供的租赁合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辽宁省罚没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人韩某、滕某、李某、曲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刘学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学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可判处缓刑。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学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刘学云拉载赌博人员滕某、李某和韩某到其租赁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花园某号楼一处公某进行扑克牌“斗鸡”赌博,从当日13时许到次日1时许,刘学云以现金形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其中1000元用于赌博吃喝,其余由刘学云借给滕某继续赌博,刘学云自己留下500元。2019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将赌博人员现场抓获,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72140元。到案后,刘学云如实供述;上述赌资被公安机关现场缴获,其中71640元已被罚没,5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学云主动预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暂不收押通知书、刘学云提供的租赁合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辽宁省罚没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人韩某、滕某、李某、曲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刘学云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学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预缴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学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学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学云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已预缴),依法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扑克一副、赌资人民币伍佰元、赌资人民币柒万壹仟陆百肆拾元(已没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刘斌与黄作政赌博罪二审刑事案

字数:1940

 

预计阅读:2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辽02刑终64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8-11-27

案由:

赌博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斌,住大连市高新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寻衅滋事于2001年12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23日被抓获,同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作政,住大连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斌、黄作政犯赌博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辽0211刑初7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成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斌、原审被告人黄作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12月底,被告人刘斌通过麦喜波(不起诉)与被告人黄作政商议,黄作政同意让刘斌带人到自己位于大连市高新区屹馨街16号2-102室的家中赌博,刘斌允诺给黄作政买些烟酒作为回报。2018年1月10日至同年1月23日间,被告人刘斌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在黄作政家中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5000元左右,其间给黄作政购买了烟酒等物。2018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黄作政家中将刘斌组织的赌局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八人,查获赌资10850元。清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回到现场的刘斌抓获,于次日将黄作政从其家中带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斌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作政家属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交款凭证等书证,证人武某、兰某、张某1、付某、闻某、吴某、张某2、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斌、黄作政、同案犯麦喜波的供述与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黄作政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场地,二人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刘斌、黄作政系共同犯罪,刘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作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斌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预缴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黄作政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黄作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麻将一副予以销毁、赌资人民币一万零八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刘斌的上诉理由是,1.其在聚众赌博中获利不足4000元,原判认定15000元错误;2.其认罪认罚,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原审被告人黄作政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场所,原审法院以赌博罪对二人定罪科刑均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刘斌提出在聚众赌博中获利不足4000元,原判认定15000元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人武某、闻某的证言均证实上诉人获取违法所得的数额,上诉人在侦查机关亦曾供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获取15000元违法所得。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斌提出其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对上诉人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已经予以充分考虑,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适当,上诉人再行请求从轻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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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周玉鑫等与谭丽梅、李景超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案

字数:2195

 

预计阅读:3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辽02刑终38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8-09-21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律师:

王善忠张少昆

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

李宗成

辽宁成伟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玉鑫。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志阳。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学双,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曾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9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宗成,辽宁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秋辉。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立艳。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善忠、张少昆,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谭丽梅。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逮捕,2018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景超。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逮捕,2018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永帅。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姜南。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被逮捕,2018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志广。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逮捕,2018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隋丽丽。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逮捕,2018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庆新。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逮捕,2018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卢德东。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被逮捕,2018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周玉鑫、谭丽梅、徐志阳、张学双、王秋辉、李景超、王永帅、姜南、孙志广、隋丽丽、张庆新、贺立艳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卢德东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7)辽0213刑初4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周玉鑫、徐志阳、张学双、王秋辉、贺立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增加或变更了罪名,但在审理过程中未引导相关当事人及辩护人就增加的罪名或变更的较重罪名发表意见,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毛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案

字数:603

 

预计阅读:0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大刑二终字第31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4-10-20

案由:

寻衅滋事罪

律师:

张忠锦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无业。2005年1月21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被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忠锦,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庄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毛某及其辩护人张忠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毛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晓璇、崔强等开设赌场刑事二审刑事案

字数:2274

 

预计阅读:3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2刑终48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1-08-23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律师:

刘长华

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璇。因本案经大连市XX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大连市XX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6月15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大连市XX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长华,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崔强。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大连市XX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大连市XX局甘井子分局逮捕,2021年6月21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赵奎欣。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强、赵奎欣、刘晓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辽0211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晓璇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崔强、赵奎欣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20年4月1日至4月6日间,被告人崔强伙同被告人刘晓璇、赵奎欣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宇翼沃牛汽车修配厂内设赌场,雇佣王某2、吕某、肖某在赌场内担任服务人员,王某2、吕某负责为参赌人员兑换筹码,肖某负责通过监控进行望风。雇佣方某、李某担任荷官负责发牌。多次组织他人以“德州扑克”进行赌博。2020年4月7日晚,民警将正在赌博的祝某、董某、郑某、张某、绳岩、孙某抓获,当场收缴祝某赌资一万元、董某赌资四千元、绳岩赌资四千元、郑某赌资四千元,孙某赌资四千元,张某赌资四千元,赵奎欣赌资四千元。经查,案涉赌场涉案赌资累计为1579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晓璇、崔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证人祝某、董某、郑某、张某、绳岩、孙某、王某1、王某2、肖某、吕某、李某、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崔强、赵奎欣、刘晓璇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的筹码、现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强、赵奎欣、刘晓璇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并组织、拉拢、介绍赌客,从中收取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晓璇、崔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崔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奎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晓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34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罚没。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刘晓璇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处理。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没有参与经营,请求依法判处上诉人缓刑。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晓璇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晓璇伙同原审被告人崔强、赵奎欣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并组织、拉拢、介绍赌客,从中收取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上诉人刘晓璇、原审被告人崔强、赵奎欣定罪,以及鉴于上诉人刘晓璇、原审被告人崔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崔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等情节,量刑时综合考量均无不当。

上诉人刘晓璇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处理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原审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业已证实上诉人刘晓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相关犯罪事实,虽然其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情节不属于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刘晓璇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的刑罚及罚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吴国策、韩成岩开设赌场二审刑事案

字数:8371

 

预计阅读:11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2刑终12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1-03-22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律师:

周彦民

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

徐东亮魏思雨

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

孙丽莉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李锴镔

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

孙剑

辽宁甘来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国策,绰号吴二。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东亮、魏思雨,均系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成岩,绰号岩彪、老岩。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6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剑,辽宁甘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彦民,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旭。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3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丽莉,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元明,绰号大明。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2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7月12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锴镔,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德东,绰号老卢。曾因赌博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安秀妍,别名安然。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秀敏,绰号小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振华,绰号小杨、杨杨。曾因寻衅滋事于2003年11月11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立涛,别名张涛。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牟秋东,绰号小东。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6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艳波,绰号二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5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阎善闯,绰号小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国庆,绰号狗厂大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1年2月8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卢丙轩,曾用名卢丙龙,绰号小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永涛,绰号小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汤喜莲。曾因赌博于2019年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汤华军。曾因赌博于2016年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赌博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秀妍、吴国策、韩成岩、潘秀敏、杨振华、张立涛、牟秋东、孙艳波、阎善闯、冷旭、刘国庆、周济、卢丙轩、任元明、卢德东、陈永涛、汤喜莲、汤华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辽021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国策、韩成岩、冷旭、任元明、卢德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安秀妍、吴国策、韩成岩与武某合谋开设赌场牟利,并约定对于收益被告人安秀妍与武某各占三成、被告人吴国策、韩成岩各占二成。2019年3月至7月末、同年10月8日至11月6日期间,上述人员在大连市金州区租用房屋8处,在下午、晚上两个时间段设立扑克牌类赌局,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除按比例抽取庄家“底子钱”及赢取的赌资外,被告人安秀妍及武某另轮流在赌场开设“小卖店”变相抽头获利。经查,仅在2019年10月8日至同年11月6日期间,该赌场便抽取“水钱”共计人民币79.13万元。

该赌场组织者负责赌场的管理、招揽人员参赌,并纠集多名人员参与赌场运营。其中,被告人潘秀敏受雇在赌场内担任“哨长”,负责望风并安排其他“放哨人员”望风,同时负责向其他赌场雇员发放“局头”支付的工资,其自认获利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杨振华受雇在赌场内“抽水”,其自认获利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张立涛受雇在赌场内维护赌场秩序、打杂,同时监督被告人杨振华抽水,其自认获利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牟秋东受雇驾驶被告人安秀妍提供的“江淮”牌面包车接送赌客出入赌场,其自认获利人民币1.5万元。

“局头”安排,被告人孙艳波在赌场内向赌客放贷,其自认获利人民币2万元。

2019年5月下旬,经“局头”安排,被告人阎善闯、冷旭参与赌场放贷事务,由被告人阎善闯提供资金,被告人冷旭出面,合伙在赌场内向赌客放贷,二人自认合计获利人民币1万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刘国庆按“局头”要求,负责租用赌博场地,其联系多处民房作为开设流动赌场的地点,其中包括被告人卢丙轩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的房屋(“香蕉房”)、被告人周济位于大连市金州区樱桃园内的民房(“大锅底”)、薛阳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的民房(“老头老太太家”),赌局开始前由被告人刘国庆联系房主,并在赌局结束后转交租金,该赌场使用被告人刘国庆提供的场地共计40次,其自认获利人民币1万元。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周济明知被告人刘国庆租用房屋给他人开设赌场,仍将其位于大连市金州区樱桃园内的房屋提供给其使用,该赌场在被告人周济的房屋内开设赌局20场,被告人周济自认获利人民币1万元。2019年7月,被告人卢丙轩明知被告人刘国庆租用房屋给他人开设赌场,仍将其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的房屋提供给其使用,该赌场在被告人卢丙轩的房屋内开设赌局13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卢丙轩已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任元明作为掮客宣传介绍该流动赌场,招揽张庆新、袁某、王某等多名赌客来该赌场赌博,其自认获得“局头”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000元。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永涛作为掮客宣传介绍该流动赌场,招揽张淑荣、谷某、李某等多名赌客来该赌场赌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永涛已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卢德东作为掮客宣传介绍该流动赌场,招揽徐某、“小九”、“小王”等赌客来该赌场赌博,其自认获得“局头”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400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汤喜莲作为掮客宣传介绍该流动赌场,招揽张某、韩某、刘某1等多名赌客来该赌场赌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汤喜莲已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汤华军作为掮客宣传介绍该流动赌场,招揽刘某、黄某、魏某等赌客来该赌场赌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汤华军已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2019年11月6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大连市金州区“八里山上”民房这一赌博地点,并将在现场的被告人安秀妍等人、赌客51人抓获,缴获赌资人民币206610元、已抽得的“水钱”人民币19000元及验钞机1台、骰子2个,扑克牌52张、装“水钱”的保温箱1个、“江淮”牌面包车1辆,缴获的赌资已被公安机关罚没。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安秀妍、吴国策、韩成岩、潘秀敏、杨振华、张立涛、牟秋东、孙艳波、阎善闯、冷旭、刘国庆、周济、卢丙轩、任元明、陈永涛、卢德东、汤喜莲、汤华军及同案犯武某、刘某2等人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安秀妍、吴国策、韩成岩、潘秀敏、杨振华、张立涛、牟秋东、孙艳波、阎善闯、冷旭、刘国庆、周济、卢丙轩、任元明、陈永涛、卢德东、汤喜莲、汤华军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参赌人数、缴获赌资、开设时间及抽头渔利情况,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安秀妍、吴国策、韩成岩系赌场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成岩的作用小于被告人安秀妍、吴国策,可据此相比照施以刑罚;被告人潘秀敏、杨振华、张立涛、牟秋东、孙艳波、阎善闯、冷旭、刘国庆、周济、卢丙轩、任元明、陈永涛、卢德东、汤喜莲、汤华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施以相应的刑罚。被告人阎善闯、任元明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德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原判决所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安秀妍、吴国策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秀敏、杨振华、张立涛、牟秋东、孙艳波、阎善闯、冷旭、刘国庆、周济、卢丙轩、任元明、陈永涛、卢德东、汤喜莲、汤华军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卢丙轩、陈永涛、汤喜莲、汤华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并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牟秋东、孙艳波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3刑初53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卢德东所判处的刑罚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安秀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国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韩成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潘秀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振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张立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孙艳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阎善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牟秋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冷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国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卢丙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任元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陈永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卢德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3刑初533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其中罚金一万一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汤喜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汤华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继续追缴被告人潘秀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振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立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艳波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牟秋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阎善闯、冷旭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国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任元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卢德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上缴国库。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吴国策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其在主犯中的作用较小,没有参与管理,只是介绍朋友加入赌局,赌局通常为20人左右的小型赌局,收益很少。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赌局次数、吴国策获利数额的事实不清,吴国策经人介绍入伙,在赌场内维持秩序,系从犯,其组织赌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上诉人韩成岩的上诉理由是,其不是赌场组织者,只是参赌人员,未取得过赌场收益。其辩护人提出,韩成岩只是名义上的合伙人,因其经常赌博,为增加人气让其成为合伙人,其不参与赌场管理行为,只是参赌,没有出资,虽约定了分成比例但并未实际分成,作用小于安秀妍、吴国策,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冷旭的上诉理由是,其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任元明的上诉理由是,其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任元明自愿撤回上诉。

上诉人卢德东的上诉理由是,其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审期间,上诉人卢德东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国策、韩成岩、冷旭、任元明、卢德东与原审被告人安秀妍、潘秀敏、杨振华、张立涛、牟秋东、孙艳波、阎善闯、刘国庆、周济、卢丙轩、陈永涛、汤喜莲、汤华军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核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于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作出的主从犯区分、认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及所处量刑均无不当,原判并未对上诉人吴国策组织赌局的次数及其分成获利数额作出认定,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任元明、卢德东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任元明、卢德东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吴国策、韩成岩、冷旭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安龙、满亮亮开设赌场二审刑事案

字数:3403

 

预计阅读:4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辽02刑终51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9-09-10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安龙。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满亮亮。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汤显锦。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毅。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安龙、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辽029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文安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1.2018年6月末的一天,被告人文安龙经朋友赵立柱(身份信息不详)介绍租用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长庆樱桃园欲开设赌场进行牟利,文安龙雇佣被告人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及一名金杯面包车司机(未到案)参与赌场的运营。文安龙提供对讲机用于上述人员之间的场内场外联系,满亮亮在赌场内收取赌博的抽头渔利,刘欢在赌场内通过对讲机联系外围望风人员,汤显锦、刘毅及面包车司机负责在赌场外接送赌客和望风。后文安龙以微信形式两次联系参赌人员,每次为十余人在该处进行赌博,共计获得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文安龙以每日二三百元人民币作为薪酬,给满亮亮等人发工资,剩余部分用于自己挥霍。2.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文安龙租用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稻香村酒厂旁水塘边上的一处空房子欲继续开设赌场进行牟利。文安龙仍雇佣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及金杯面包车司机参与赌场的运营,以相同方式联系参赌人员共十余人在该处赌博,共获得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文安龙以每日二三百元人民币薪酬标准,给满亮亮等人发工资,剩余部分用于自己挥霍。

3.2018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文安龙租用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钟家村一处民房欲开设赌场进行牟利。文安龙继续雇佣被告人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及金杯面包车司机参与赌场的运营,以相同方式联系参赌人员汤某、盛某、张某、赵某等十余人在该处赌博。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涉案赌场进行检查,将文安龙、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对现场内的赌资人民币53300元予以收缴,并依法扣押了文安龙等人抽头渔利的人民币15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文安龙给满亮亮等人发工资,满亮亮获利2000元,刘欢获利2000元,汤显锦获利1000元,刘毅获利1000元。

再查,公安机关已将现场查获的赌资33900元罚没,剩余赌资19400元及抽头渔利15700元予以扣押。

本院查明

又查,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满亮亮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刘欢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汤显锦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刘毅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得力牌白色验钞机1台、扑克49副、白钢箱1个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省罚没款收据、情况说明、入所检查表、身体外伤情况登记表、健康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人汤某、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文安龙、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的供述和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安龙、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营利,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文安龙、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安龙系主犯,被告人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系从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文安龙、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安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满亮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前判缓刑,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汤显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元、赌资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将被告人满亮亮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欢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汤显锦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毅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文安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验钞机1台、扑克49副、白钢箱1个,予以没收。

上诉人文安龙的上诉理由是,原审认定的其收取抽头渔利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其检举揭发了汤某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原审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安龙、原审被告人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营利,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文安龙、原审被告人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文安龙系主犯,原审被告人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系从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上诉人文安龙、原审被告人满亮亮、刘欢、汤显锦、刘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欢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

关于上诉人文安龙提出其抽头渔利数额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的抽头渔利数额有原审被告人满亮亮的供述以及搜查笔录、书证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文安龙亦曾予以供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文安龙提出其检举揭发了汤某参与开设赌场的上诉理由,经查,无据证实已经查证属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文安龙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于共同犯罪、自愿认罪等情节予以了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所处刑罚适当,对于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引用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被 165654 篇案例引用

关联司法案例

  

§ 文安龙、满亮亮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9-06-27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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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王生林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二审刑事案

字数:7089

 

预计阅读:10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辽02刑终27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9-08-26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律师:

刘丽娟唐金明

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

王永锦

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

高万春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杨财广王嘉冠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

刘斌

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徐岫峰

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

孙连海

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

孙琦

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

赵瑾

辽宁湛平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琦,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生林。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12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5日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本案于2018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嘉冠,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志明。因本案于2018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财广,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勇。因本案于2018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连海,辽宁黄海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延枫。因本案于2018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志琦。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8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万春,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8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岫峰,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维国。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1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又因赌博于2015年3月12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瑾,辽宁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闯。曾因赌博于2016年9月14日被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被逮捕,2019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丽娟,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有为。曾因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8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永锦,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薄文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于2015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赦。因本案于2018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金明,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生林、于志明、薄文豪、肖勇、李延枫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王闯、王有为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赵志琦、张永君、张维国犯赌博罪一案,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辽0281刑初5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强、王生林、于志明、肖勇、李延枫、赵志琦、张永君、张维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生林在瓦房店市阎店乡十字路口附近的一个二楼内(被告人李延枫提供)、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太阳谷小镇车库内、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蔡房身村一废弃厂房内长期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打麻将、“填坑”等方式进行赌博,王生林按参赌“庄家”输赢数额的10%抽头渔利,并向参赌人员提供借款用于赌博。被告人王强负责向参赌人员催收赌债,被告人于志明、薄文豪、肖勇负责为赌局放哨、记账“抽水”、提供服务等。参赌人员刘某、吕某、王某赵志琦等人向王强、王生林银行卡转账数笔用于偿还赌债,共计人民币527.2万元。王生林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0万元,其中在李延枫提供场地内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王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王生林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于志明、薄文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肖勇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李延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二、寻衅滋事事实

(一)随意毁损悦航酒店财物

2017年1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王强与王闯等人在瓦房店市悦航酒店二楼酒吧内喝酒过程中,王强为发泄情绪,无故摔打啤酒瓶,致酒店地面、立柱钢化玻璃及LED屏幕等物品被毁。经认定,上述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5350元。事发后,王强主动赔偿悦航酒店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王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供述该节事实。

(二)随意殴打被害人夏某

2017年8月9日1时许,在瓦房店市渔香宴烧烤店,被告人王有为因琐事与被害人夏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被告人王强、王闯、王有为离开烧烤店。随后,三人又返回烧烤店,持啤酒瓶、塑料凳等物品将夏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夏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王强、王闯、王有为赔偿被害人夏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夏某谅解。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有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该节事实。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王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该节事实。

被告人王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供述该节事实。

三、赌博事实

被告人王生林等人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赵志琦、张维国、张永君多次在其中参与赌博。

被告人赵志琦系个体业主,与其妻子姜某经营烟酒店、钟表店等。

四、违法事实

(一)殴打被害人张某

2014年,因被害人张某与王生林发生过争吵,同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强得知张某在瓦房店市线附近一山庄内赌博后,遂带领他人持甩棍将张某右手及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王强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万元,张某对王强予以谅解。

被告人王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供述该节事实。

(二)殴打宋子辉、李某

2018年1月20日9时许,李某来到瓦房店市车库内,在被告人王生林、王强开设赌场内参与麻将赌博。当日18时许,因赌资问题与王强发生争执,遭到王强殴打,李某通过电话向宋子辉求援,宋子辉到现场协调解决此事。宋子辉与李某离开时,引发王生林不满,王生林用拳头击打宋子辉面部。

(三)殴打徐某、吴某1、吴某2

2017年2月24日1时许,在瓦房店市内,被告人王有为酒后无故殴打徐某、吴某1、吴某2三人,造成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综上,被告人王强、王生林、薄文豪、于志明、肖勇、王闯、王有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试听资料、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强、王生林、薄文豪、于志明、肖勇、李延枫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上列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李延枫对其参与、实施的部分犯罪承担责任。王强、王生林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薄文豪、于志明、肖勇、李延枫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王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王强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王生林、肖勇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薄文豪、于志明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李延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强、王有为、王闯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王强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王强、王有为、王闯在殴打被害人夏某一节事实中系共同犯罪,三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王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王强在公安机关就其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寻衅滋事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王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王有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王强、王有为、王闯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王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志琦、张永君、张维国以赌博为业,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赌博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赵志琦、张永君在缓刑考验期犯罪,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维国在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赵志琦的缓刑部分。

二、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刑初字第724号判决中关于被告人张永君的缓刑部分。

三、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刑初626号判决中关于被告人张维国的缓刑部分。

四、被告人王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王生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于志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七、被告人薄文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八、被告人肖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九、被告人李延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王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十一、被告人王有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十二、被告人赵志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已宣告的(2015)瓦刑初字第369号判决确定的主刑部分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三、被告人张永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已宣告的(2015)瓦刑初字第724号判决确定的主刑部分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四、被告人张维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已宣告的(2017)辽0281刑初626号判决确定的主刑部分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五、追缴被告人王生林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王强的上诉理由是:1.关于开设赌场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应判处三年以下由其徒刑或拘役;系从犯。2.关于寻衅滋事罪。毁损悦航酒店财物一节,认定损失数额过高;殴打夏某一节,所持啤酒瓶、塑料凳不属于凶器;除该两节事实外,前后两年时间并无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发生,未达到入罪标准。3.其不属于恶势力。其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上诉人王生林的上诉理由是:关于开设赌场罪,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不构成恶势力,原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除提出以上辩护意见外,还提出依据银行账户流水认定赌资数额不准确的意见。

上诉人于志明的上诉理由是:原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

上诉人肖勇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应对其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

上诉人李延枫的上诉理由是:其系自首、从犯,且认罪悔罪,希望判处缓刑。其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开设赌场罪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为赌博罪。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上诉人赵志琦、张维国、张永君的上诉理由是:有固定收入,不以赌博为业,不构成赌博罪。三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新证据。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志琦、张维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王生林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上诉人于志明、肖勇、原审被告人薄文豪在上述二人开设的赌场中分别负责记账、抽水、放哨、提供服务;上诉人李延枫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场地,约定按比例分成,并介绍他人参与赌博。上述人员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上诉人王强、原审被告人王有为、王闯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王强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赵志琦、张永君、张维国以赌博为业,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赌博罪。

上诉人赵志琦、张维国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

关于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王强、王生林开设赌场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经查,王生林、王强父子二人开设赌场,原审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根据银行账户流水并结合言词证据认定赌资数额为527.2万元,认定事实清楚,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构成情节严重。对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赵志琦、张永君、张维国是否构成赌博罪。经查,赵志琦、张永君二人在开设赌场犯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大肆参与赌博,且涉赌金额巨大。张维国曾因赌博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经常参与王生林、王强父子组织的赌博,其本人还曾设立赌局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原审认定三人构成赌博罪并无不当,对该三人不构成赌博罪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王强等人是否构成恶势力。经查,王强、王生林纠集于志明、博文豪、肖勇等人开设赌场,王强、王生林、王闯、王有为等分别或者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属于恶势力。对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寻衅滋事罪。对于王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毁损悦航酒店财物一节,价格认定意见过高的意见,经查,受损财物的价格认定意见系侦查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作出,且根据鉴定意见记载,相关人员对标的物进行了实物查验,鉴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对于王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殴打夏某一节,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王强、王有为、王闯三人持因琐事发生纠纷,持啤酒瓶、塑料凳等将被害人打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量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原审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各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表现的等情况,结果并无不当。对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赵志琦、张维国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王生林、王强、张永君、于志明、肖勇、李延枫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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