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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虚构财务报表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23发布时间:2021年2月1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2016)最高法民终655号]

1、2009年6月26日,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亿元,借款用途为铜钼选矿厂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六十个月。

2、2013年7月22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判处金场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那文志犯骗取贷款罪,认定事实为“2009年,金场沟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文志篡改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数据通过鸡西建行贷款客户的评级系统,达到A级客户标准等手段,于2009年6月29日在鸡西建行骗取贷款1亿元。”

争议焦点:

借款人采用伪造财务报表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

金场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那文志使用虚假审计报告提高信用等级,骗取案涉借款,在刑法上,因其欺诈手段和非法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鸡西建行享有撤销权。因鸡西建行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

法理分析:

刑法与民法是两个独立的部门法,两者分别调整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借款人采用虚构财务报表的方式骗取贷款,在刑法上刑法着眼于借款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既定的强制行为规范以及社会危害性,在民法上着眼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法律行为的有效有否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在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据此可分为意思表示真实和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中包含虚伪的意思表示又可细分为单方虚伪意思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和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对于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在民法上对其行为和意思表示分别处理,即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无效,其行为按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而对于单独的虚伪意思表示,根据民法上的“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上赋予相对方以撤销权,通俗来讲相对方如果对此有信赖,可以选择意思表示者继续按照虚伪的意思表示进行履约,如果此时在明知为虚伪意思表示后选择撤销双方之间达成的意思合意,不再继续履行亦可,这就是相对方的可撤销权。

本案中,借款人虚构财务数据骗取银行贷款,其中银行方并未人员参与,亦未与借款人同谋,因此借款人所作出的“向银行贷款”的意思表示虽然虚假(其真意为骗取贷款),但属于单方的虚伪意思表示,即真意保留。因此此时银行一方作为上述意思表示的接收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既可以行使撤销权,亦可不行撤销权要求借款人按照意思表示的外观继续履行。

实务中,此种情形下,借款人一方多主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理由,来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我们认为该合同无效的情形,其背后的法理在于对“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中的“虚伪意思”进行的法律规定,并非是对“单方的虚伪意思表示”进行的规定,如借款人欲以此款来请求合同无效需要证明银行一方与借款人构成了“通谋”,否则将无法达到其为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目的。

实务建议:

实务中,借款过程存在刑事犯罪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续文章将对多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作为对银行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行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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